教育學費扣除額試算 — 大專子女節稅
作者:Kojok(編輯)— 引用自財政部國稅局、勞保局、健保署、勞動部等公告。
輸入扶養之大專子女的學制、學費與政府補助,立即試算民國 115 年(2026)5 月綜所稅申報時,每名子女可列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金額(每人上限 NT$25,000)。本工具會自動過濾空中大學、五專前 3 年、公費生等排除對象,並以「自付額為基準」計算政府補助後的可扣金額,協助您在申報前快速判斷整戶可扣抵總額。
計算機
輸入
計算結果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合計
$25,000
各子女明細
- 老大✓ 適用
學制:大學部(學士/學士後)
自付額 $50,000 → 可扣 $25,000
- ・部分子女自付學費已超過每人 NT$25,000 上限,僅得扣除上限金額。
一般估算僅供參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認定以財政部國稅局實質審核為準。本工具未涵蓋其他特別扣除額(薪資、儲蓄投資、長照、身障等)與標準/列舉扣除額的最佳化選擇,具體申報請以財政部報稅軟體與會計師意見為準。
這個計算機可以做什麼
把您扶養之大專子女的學制、學費總額與政府補助金額逐人輸入,會立刻得到三件事:
- 每名子女可扣除金額:依「自付額」與「每人 NT$25,000 上限」取小者。
- 整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合計:所有適用子女金額相加,作為民國 115 年(2026)5 月綜所稅申報書「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欄位的試算值。
- 排除條款診斷:自動標示空中大學、五專前 3 年、公費生等不適用情境,並說明理由。
對象是民國 115 年(2026)5 月申報綜所稅、且申報戶內有就讀大專院校之扶養子女的個人申報戶。
計算公式與資料來源
法源依據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5 細目規定: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扣除 25,000 元;其學費已由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該補助金額。
關鍵要件:
- 扶養子女:須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已自行獨立申報之成年子女不適用)。
- 大專以上:包含大學部、研究所(碩士、博士)、五專後 2 年(四、五年級)。
- 正規學位課程:須為教育部核准、授予學位之正規學制,推廣教育、學分班、語言進修班一般不認列。
- 每人每年上限 NT$25,000:實付未達上限者,按實付計。
- 自付額為基準:已受政府補助之金額不得重複列入。
計算公式
單名子女可扣金額 = min( 學費總額 − 政府補助, NT$25,000 )
(學制不適用、公費生、自付額 ≤ 0 → 一律為 0)
整戶扣除額合計 = Σ(每名適用子女可扣金額)
一次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5 細目(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一覽(ntbt.gov.tw)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問答(etax.nat.gov.tw)
各欄位的填寫說明
- 就讀學制:依教育部學制分類,選擇對應項目。空中大學、五專前 3 年、高中職以下選項仍可勾選但會顯示為「不適用」。
- 公費生勾選:師資公費生、軍校生(國防醫學院、中正預校等)、警察公費生等政府全額負擔學費者請勾選,依規定不適用本扣除額。
- 學費總額:全年實付學費合計(上學期 + 下學期,含學雜費)。教科書費、住宿費、生活費、伙食費、社團費不列入。
- 政府補助:教育部學費補助、原住民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減免、私立大專弱勢助學金等政府款項。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課稅性質,請填 0(因該補助已併計薪資課稅,非屬本款定義之「政府補助」)。
試算範例
A. 單一大學生子女(典型情境)
老大就讀某私立大學,全年學費 NT$110,000,無政府補助:
- 自付額:110,000 − 0 = NT$110,000
- 適用上限:min(110,000, 25,000) = NT$25,000
該名子女可扣抵 NT$25,000。
B. 雙薪家庭、2 名大學生子女
老大就讀國立大學(學費 NT$60,000)、老二就讀私立大學(學費 NT$110,000):
- 老大:min(60,000, 25,000) = NT$25,000
- 老二:min(110,000, 25,000) = NT$25,000
- 整戶合計:NT$50,000
C. 受政府補助之大學生
老大就讀某私立大學,年度學費 NT$80,000,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 NT$30,000:
- 自付額:80,000 − 30,000 = NT$50,000
- 適用上限:min(50,000, 25,000) = NT$25,000
仍可扣足 NT$25,000,因為自付額 NT$50,000 已大於上限。
D. 混合學制:1 大學生 + 1 五專 4 年級 + 1 空中大學生
- 老大(大學,學費 NT$55,000):可扣 NT$25,000
- 老二(五專 4 年級,學費 NT$45,000):可扣 NT$25,000
- 老三(空中大學,學費 NT$30,000):NT$0(學制不適用)
整戶合計:NT$50,000
容易誤解的幾個點
- 「大專以上」不是「大學以上」:五專後 2 年(四、五年級)已屬大專階段,可列入;五專前 3 年屬高中職階段,不可列入。
- 空中大學雖是「大學」但不適用:依國稅局實務,空中大學屬推廣性進修,非取得學位之正規大學課程,不列入本扣除額。
- 研究所可以扣:碩士、博士屬大專以上正規學位,可列入;但博士後研究、學分班、推廣教育不列入。
- 「子女」不含本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就讀大專之學費不適用本扣除額(僅適用申報扶養之「子女」)。兄弟姊妹也不適用。
- 公費生 vs 政府補助不同:公費生由政府「全額」負擔學費,依規定不適用本扣除額;一般學生獲「部分」政府補助者,可就「自付額」部分列入。
- 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性質(已併計納稅義務人之薪資),非屬「政府補助」,因此學費仍可全額(或自付額)列入本扣除額。
- 同一子女不可由兩戶同時申報:父母離異、祖父母與父母並存等情境,請事先協調由誰申報扶養。
申報實務提醒
收據/證明文件
依國稅局實務,申報本扣除額無須主動檢附收據,但須留存備查:
- 學費繳費收據(學校開立、含學生姓名、學期、學雜費明細)
- 政府補助證明(教育部公文、減免證明等,僅在有受補助時備存)
國稅局如有疑義會發函要求補件,實務上申報軟體可直接帶入學校上傳之學費資料,建議先核對金額再送出。
與其他特別扣除額的關係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屬「特別扣除額」之一,與下列扣除額並存且不互斥:
- 標準扣除額(單身 NT$131,000 / 夫妻 NT$262,000)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 NT$180,000)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與本扣除額之子女不同階段,不衝突)
是否申報扶養該名子女的整體效益判斷,建議搭配扶養親屬節稅試算整戶評估。
常見 FAQ(補充)
海外留學子女的學費可以扣嗎?
依國稅局函釋實務,就讀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學費,比照國內可列入本扣除額(每人上限 NT$25,000)。但須備存學校之入學證明、學費收據(外文文件需附中譯)。
學期跨年度怎麼算?
以「實際支付學費之年度」歸屬。例如 113 年 9 月開學的學期學費,於 113 年 8 月繳費 → 屬 113 年度(民國 115 年(2026)5 月申報);如延至 114 年 1 月才繳 → 屬 114 年度(民國 116 年 5 月申報)。
進修部、夜間部、學士後第二專長算嗎?
只要為教育部核准之正規學位學制且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者,皆可列入。學士後(如學士後醫學系、學士後法律系)屬大學部第二學士學位,可列入。但「學分班」「推廣教育班」「企業碩士班(非學位)」等非學位課程不列入。
我已經採列舉扣除,還能再扣教育學費嗎?
可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屬「特別扣除額」分類,與「標準扣除額 vs 列舉扣除額」之擇一關係獨立。即使您採用列舉扣除(如房貸利息、保險費),仍可同時主張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詳細比較可用列舉vs標準扣除額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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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舉vs標準扣除額試算:扣除額擇一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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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試算:房貸族常用之列舉扣除
出處
-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5 細目(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一覽(ntbt.gov.tw)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問答(etax.nat.gov.tw)
- 財政部令公告民國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金額(mof.gov.tw)
- 教育部〈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與〈各類學費補助辦法〉(edu.tw)
—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5 月。下次檢視時點:財政部公告民國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金額(通常於民國 116 年 1 月公告)。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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