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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更新日期:2026年5月4日

列舉vs標準扣除額試算 2026 — 哪個划算

作者:Kojok(編輯)— 引用自財政部國稅局、勞保局、健保署、勞動部等公告。

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與「標準扣除」二者僅能擇一適用。本工具依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輸入您的捐贈、人身保險費、健保保費、醫藥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等列舉項目,自動依各項上限切捨後加總,與標準扣除(單身 NT$131,000/有配偶 NT$262,000)比對,告訴您採哪一邊較划算、可節省多少稅基扣除額。一般估算僅供參考,個別稅務情形請洽國稅局或會計師。

計算機

輸入

1. 捐贈

2. 保險費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 房屋租金支出(與第 5 項二擇一)

計算結果

列舉扣除合計

$323,000

標準扣除 $262,000有配偶(夫妻合併申報)

推薦扣除方法

列舉扣除較有利(差額 $61,000

比對列舉合計 vs 標準扣除,採金額較高者為您節省較多稅基。實際應納稅額還須再依您的綜所稅級距推算。

捐贈
$30,000
人身保險費(24,000 × 人數上限)
$60,000
全民健保保費(無上限)
$28,000
醫藥及生育費
$15,000
災害損失
$0
居住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190,000
列舉合計
$323,000

一般估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納金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本工具不替代會計師個別建議;複雜情形(夫妻分開申報、信託登記、二胎拆分計算等)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

列舉扣除 vs 標準扣除是什麼?

綜合所得稅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等項目。其中「扣除額」分為三大類:(1) 標準扣除額;(2) 列舉扣除額;(3) 特別扣除額(薪資、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等)。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標準扣除」與「列舉扣除」二者只能擇一適用。本工具以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即 113 年度所得)試算 4 件事:

  1. 列舉合計:自動依各項上限切捨後加總。
  2. 標準扣除額:依申報身分自動帶入(單身 NT$131,000/有配偶 NT$262,000)。
  3. 推薦方法:採金額較高者較有利。
  4. 節稅金額(差額):兩者差額即為您採列舉相對於標準可多享受的扣除額。

對象為民國 113 年度(2024)有應稅所得、預計於民國 115 年(2026)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台灣納稅義務人。

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上限與規定

依財政部公告及《所得稅法》第 17 條,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的主要扣除額上限如下表:

項目上限法源
標準扣除(單身)NT$131,000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
標準扣除(有配偶)NT$262,000同上
捐贈:一般(教育/公益等)綜所總額 20%第 2 目第 1 細目
捐贈:政府/國防/勞軍等無上限同上
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 NT$24,000第 2 目第 2 細目
全民健保保費 + 補充保費無上限同上但例外規定
醫藥及生育費無上限第 2 目第 3 細目
災害損失扣除已受賠償後第 2 目第 4 細目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 NT$300,000第 2 目第 5 細目
房屋租金支出每戶 NT$120,000第 2 目第 6 細目

重要規定

  • 第 5 與第 6 細目二擇一: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同時列舉。
  • 房貸利息須先扣除儲蓄相抵:依第 5 細目,列舉金額 = min(年度利息 − min(儲蓄利息, 27 萬), 30 萬)。
  • 保險費 24,000 元為「每人」基準:整戶上限 = 24,000 × 被保險人數。

列舉扣除 6 細目逐項解說

1. 捐贈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之捐贈以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對政府機關、國防、勞軍、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社教機構、古蹟維護等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細目但書規定,不在此限(無上限)。

實務上若您的綜所總額為 NT$1,000,000、一般捐贈 NT$300,000:上限 = 1,000,000 × 20% = 200,000,列舉金額 = min(300,000, 200,000) = NT$200,000。超過部分 NT$100,000 不得列舉。但若同金額為政府捐贈,則可全額 NT$300,000 列舉。

2. 保險費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2 細目,人身保險費(壽險、傷害險、年金保險等)每人每年上限 NT$24,000,被保險人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者方可列舉。

全民健保保費及補充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繳納者)依同細目但書規定,不計入此 24,000 元限額,可全額列舉。健保署寄發之繳費通知或扣繳憑單可作為憑證。

範例:本人、配偶、子女各有一份壽險,每人保費 30,000 元 → 整戶人身保險費上限 = 24,000 × 3 = 72,000 元;3 人保費合計 90,000 元 → 僅得列舉 72,000 元。另若全民健保 28,000 元、補充保費 2,000 元 → 健保部分列舉 30,000 元,與人身保險 72,000 元合計 102,000 元。

3. 醫藥及生育費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3 細目,醫藥及生育費無金額上限,但須符合下列要件:

  • 收據須為公立醫院、公立療養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所核發。
  • 已受保險或損害賠償部分須先扣除。
  • 美容整形、健康檢查、藥妝品、保健食品等非醫療必要支出,依國稅局解釋不得列舉。
  • 長期照顧費用自 民國 108 年度起另設「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NT$120,000),與本項並行。

4. 災害損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4 細目,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戰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扣除已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後之餘額得列舉,但須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細目,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上限 NT$300,000,計算公式為:

可列舉金額 = min(
  年度實際支付房貸利息 − min(當年度儲蓄利息收入, 27 萬),
  30 萬
)

主要要件:(1) 房屋為「自用住宅」,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實際居住、無出租或營業;(2) 借款須為向金融機構辦理之購買自用住宅借款(非二胎、非建商分期付款利息、非以房養老);(3) 申報戶內以一屋為限。

更詳細的試算與儲蓄相殺機制,可參考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試算

6. 房屋租金支出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6 細目(自 民國 113 年度起、114 年(2025)5 月申報起新增),租賃契約所定租金支出每戶上限 NT$120,000,要件: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我國境內租屋自住無自有房屋
  • 須有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匯款紀錄、收據等)。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第 5 細目)二擇一適用

試算範例

範例 A:單身、無房貸、列舉合計 8 萬 → 標準扣除有利

申報身分:單身。年度有保險費 24,000(1 人上限剛好)+ 全民健保 28,000 + 醫療費 28,000 = 列舉合計 NT$80,000。標準扣除(單身)= NT$131,000。

判斷:列舉 80,000 < 標準 131,000 → 採標準扣除有利、節省差額 NT$51,000 的扣除額。對於無房貸、無大額醫療捐贈的小家庭,標準扣除通常較簡便且金額也較高。

範例 B:有配偶、有房貸、列舉合計 30 萬 → 列舉有利

申報身分:有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總額 NT$2,000,000,年度有:捐贈 50,000 + 人身保險費 48,000(2 人 × 24,000 上限)+ 全民健保 32,000 + 醫療費 30,000 + 購屋借款利息 140,000(已相殺後)= 列舉合計 NT$300,000。標準扣除(有配偶)= NT$262,000。

判斷:列舉 300,000 > 標準 262,000 → 採列舉扣除有利、可多享受 NT$38,000 的扣除額。對於有房貸的雙薪家庭,加上保險與醫療,常常會超過標準扣除。

範例 C:購屋借款利息 40 萬 → 上限 30 萬切捨

申報身分:有配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 NT$400,000、無儲蓄利息收入。

判斷:30 萬上限切捨後 = NT$300,000。即使年度實際支付利息 40 萬,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細目,每一申報戶最多列舉 30 萬。本工具會在右側提示「上限切捨」警告。

範例 D:房屋租金支出 15 萬 → 上限 12 萬切捨

申報身分:單身、租屋自住、無自有房屋。年度租金支出 NT$150,000。

判斷:12 萬上限切捨後 = NT$120,000。雖然房屋租金支出列舉自 民國 113 年度(2024)起新增,但每戶上限為 12 萬。若年租金較低(例如套房 NT$8,000/月 × 12 = 96,000)則可全額列舉;若為高租金都會區(如 NT$15,000/月 × 12 = 180,000)則被切捨。

列舉 vs 標準:哪個比較有利?

實務判斷大致依下列原則:

情境推薦方法理由
無房貸、無大額醫療/捐贈標準扣除列舉項目少難超過 13.1 萬/26.2 萬
有自用住宅房貸多半列舉房貸利息 + 其他項目常超過標準
大額醫療(住院、長期病患)多半列舉醫療費無上限
大額捐贈(政府/國防/勞軍)多半列舉該類捐贈無上限
受災戶多半列舉災害損失全額列舉
房貸末期、餘額已少視情況利息小於 10 萬時常採標準較有利

本工具會自動比對兩者並提示差額(節稅金額),協助您快速判斷。注意「節稅金額」指的是「扣除額差額」,實際節稅金額還須再依您的綜所稅級距(5%、12%、20%、30%、40%)計算,例如差額 NT$50,000 × 適用級距 12% = 約節稅 NT$6,000。

常見誤解

  • 「列舉就是把所有單據加進去」並不正確。各項目都有上限或要件,本工具會自動切捨。
  • 「標準扣除每年都不變」並不正確。依《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標準扣除依物價指數每年調整(雖然近年常維持不變)。最新數值請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 「房貸利息和租金可以同時列舉」並不正確。第 5 與第 6 細目二擇一,本工具會自動採金額較大者。
  • 「保險費 24,000 是整戶上限」並不正確。是「每人每年」基準,整戶上限 = 24,000 × 被保險人數。
  • 「全民健保保費也算入 24,000 限額」並不正確。依但書規定,健保保費及補充保費不計入限額,可全額列舉。
  • 「美容整形也算醫療費」並不正確。依國稅局解釋,非醫療必要支出(美容、保健食品等)不得列舉。
  • 「捐贈一律無上限」並不正確。一般捐贈以綜所總額 20% 為限,僅政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等屬無上限。

5 月申報期準備清單

民國 115 年(2026)綜所稅申報期間為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遇假日順延)。若您預計採列舉扣除,建議在 4 月底前備齊:

  1. 捐贈收據:基金會、慈善機構、政府機關核發之收據。
  2. 保險費繳費證明:壽險公司、產險公司寄發之 113 年度繳費明細;全民健保署「個人健保費繳納證明」。
  3. 醫療收據:公立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繳費收據。
  4. 災害損失證明:消防局、警察局、村里長等開立之證明,並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5. 購屋借款利息證明單:貸款銀行於 1-2 月透過網銀、APP 或臨櫃提供。
  6. 租賃契約書與付款證明:契約影本、匯款紀錄。

線上申報建議使用財政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tax.nat.gov.tw),多數扣除項目可一鍵帶入並由系統自動比對列舉 vs 標準扣除孰優。

相關計算機

資料來源

  1.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標準扣除、列舉扣除、特別扣除)—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2.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扣除額」FAQ(etax.nat.gov.tw 個人綜所稅 FAQ
  3. 財政部公告「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金額」(mof.gov.tw 綜所稅扣除額專區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列舉扣除應注意事項」公告(ntbt.gov.tw 公告
  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新制」說明(ntbt.gov.tw 新聞稿
  6.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物價指數調整、標準扣除每年調整依據)

免責事項

本工具屬一般估算,並非個別稅務助言。實際應納金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試算結果可能與實際稅單有落差的原因包括:(1) 標準扣除額金額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調整,本工具採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即 113 年度所得)數值;(2) 夫妻分開申報、信託登記、二胎拆分計算等特殊情形未納入;(3) 保險費 24,000 元上限以「整戶被保險人合計」簡化處理,實務上各被保險人之保費分配須依保單個別判定;(4) 醫療收據、租賃契約等實際適格性以國稅局核定為準。複雜情形或具體稅務規劃請洽會計師或撥打 02-2311-3711 全國稅務諮詢專線確認。本網站運營者非執業會計師,亦未提供具個別法律拘束力之稅務助言。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5 月。下次檢視時點:財政部公告民國 116 年度標準扣除額調整(通常於民國 115 年下半年公告)。

常見問題

關於本計算機的算法、適用範圍與資料來源,使用者最常問的問題整理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