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與查核: 計算哈編輯部
病假薪水怎麼算 2026 半薪與勞保給付試算
病假薪水由兩個制度疊在一起: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給付的半薪,以及勞保普通傷病給付。關鍵在於這次有沒有「住院診療」——未住院時勞保給付為 0,收入只剩半薪;有住院時,給付日數也是「自住院第 4 日起計算至出院當日止」,出院後在家療養的日子不算。本工具把住院日數與病假日數分開輸入,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5 條但書區分「事故前保險年資是否已滿 1 年」(未滿 1 年上限 6 個月,本工具一律以 365 日試算並併列 180〜184 日區間),同時試算 1 年內 30 日的半薪額度、雇主補足差額,以及民國 115 年(2026)1 月起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2 項按 30 日比例扣除的全勤獎金。
- 資料來源 政府公開資料(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 等)
- 最後查核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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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
輸入
請填「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的總額,包含下方要另外填的全勤獎金在內(勞動部 Q&A 的例子是「每月正常工時工資 33,000 元,其中 3,000 元為全勤獎金」,這一格就填 33,000)。全勤獎金屬於工資,1 日工資是以「月工資總額 ÷ 30」推算的,把它排除會把半薪算低。
雇主的半薪(第 4 條第 3 項的 30 日額度)以病假日數計算;勞保給付則以上方的住院日數計算,兩者的基礎不同。半天請假可以直接填 0.5。
以 1 日=8 小時換算後加到上面的日數。病假在《勞工請假規則》裡是以「日」為單位,能不能改以小時給假「法無明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勞動部 Q&A Q1);四班二輪等彈性工時也是用每日 8 小時折算。沒有時數請填 0。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的 30 日半薪額度,未住院與住院的日數共用同一個額度。
民國 115 年(2026)1 月起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2 項按比例扣除,分母固定為 30 日(勞動部 Q&A 計算例【3,000 元÷30 日】),不必輸入應出勤日數。沒有全勤獎金請填 0。
試算明細
雇主應付病假工資(試算)
$3,000
最低工資下限(勞動部 Q&A Q5):這個月的工資不得低於 $27,045,扣發合計不得超過 $8,955。本次未觸及下限。
| 項目 | 內容 |
|---|---|
| 當月月工資總額(計入全勤獎金最後實際扣除後的發給額) | $36,000 |
| 1 日工資(病假半薪的計算基礎。勞動部 Q&A Q10 的順序:全勤獎金按比例扣除 → 月工資總額 → 1 日工資) | $1,200 |
| 時薪(1 日工資 ÷ 8 小時) | NT$150.00 |
| 採計的病假日數(日數 + 時數 ÷ 8) | 5 日 |
| 工資半數(日) | $600 |
| 半薪額度內日數(1 年內 30 日,剩餘 25 日) | 5 日 → $3,000 |
| └ 雇主直接支付的半薪 | $3,000 |
| └ 由勞保給付抵充的部分 | $0 |
| └ 雇主補足差額(第 4 條第 3 項後段) | $0 |
| 超過 30 日額度的日數 | 0 日 |
| 勞保給付日數(住院第 4 日起~出院當日止) | — |
| 給付期間上限(第 35 條、依事故前保險年資) | — |
| 採計月投保薪資 | — |
| 病假期間可領合計 | $3,000 |
「當月月工資總額」與「1 日工資」請分開看,不要互相相除。前者計入的是全勤獎金最後實際扣除後的發給額;後者依 Q&A Q10 的順序,在最低工資的下限把扣發壓回來之前就先推算出來。因此在下限發生作用的月份(上方會另外標示),這兩列不會剛好是 30 倍的關係——兩個數字各自都對,只是立足的時點不同。
本試算為一般估算,雇主應付工資以薪資單、工作規則與勞資約定為準,勞保給付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個案爭議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勞動部 0800-085-151,亦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本工具不構成個別勞動法律建議。
快速答案
病假薪水=日工資(含全勤獎金的月工資總額 ÷ 30)× 50% × 一年內 30 日以內的日數;如果這次有住院診療,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會從第 4 日起加進來,而且可以抵充雇主的半薪義務,不足的差額由雇主補足。未住院時勞保給付是 NT$0。以下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5 條試算,適用民國 115 年(2026)現行規定。
| 項目 | 內容 |
|---|---|
| 半薪額度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1] |
| 半薪額度的主語 | 普通傷病假全體(未住院+住院共用同一個 30 日額度)[1] |
| 給假日數上限 | 未住院 1 年內 30 日/住院 2 年內 1 年/兩者合計 2 年內 1 年[1] |
|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要件 | 條文明定「住院診療」,未住院不予給付[3] |
| 勞保給付日數 | 自住院第 4 日起計算至出院當日止(前 3 日等待期;出院後在家療養不計)[6][7] |
| 勞保給付水準 | 平均月投保薪資 50%;日投保薪資(月投保薪資 ÷ 30)取到小數第 1 位,與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相同[3][5][7] |
| 勞保給付期間上限 | 原則 6 個月;事故前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1 年者才增加 6 個月、前後合計 1 年(本試算一律以 365 日為上限,年資未滿 1 年者另併列 6 個月相當的 180〜184 日區間)[3][5][9] |
| 普通事故投保薪資上限 | NT$45,800[5][6] |
| 雇主補足差額 | 勞保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1] |
| 全勤獎金 | 民國 115 年(2026)1 月起按請假日數比例扣除,分母固定 30 日(比例額為上限);全勤獎金屬於工資,其實際發給額要計入「月工資總額」再推 1 日工資[2][8] |
| 最低工資的下限 | 請病假當月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 − 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115 年最低工資 NT$29,500,請 1 日病假時下限為 NT$29,009、扣發上限 NT$491[8][10] |
請病假,這個月薪水會少多少?
輸入「有沒有住院(住幾天)」「每月工資總額(含全勤獎金)」「這次病假請幾天」「今年已經請過幾天」,就能一次看到三件事:
- 雇主應付的病假工資(含第 4 條第 3 項後段的「補足差額」)
-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只有住院診療時才會出現)
- 這段期間實際可領的合計與所得替代率,以及全勤獎金按比例扣除後的實領金額
台灣勞動部的官方試算服務目前提供勞退新制、勞退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資遣費、加班費、特別休假日數等工具,病假並不在其中,所以請假前想先估一下薪水,多半只能自己拿計算機按。這個工具就是為了填這個缺口而做的。
最關鍵的一格:這次有沒有「住院診療」
很多解說文章會把「病假」和「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混在一起講,導致讀者以為只要請病假就能向勞保局請領補助。實際上《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的條文是這樣寫的:[3]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住院診療」四個字是寫在條文裡的請領要件,勞保局〈傷病給付〉的給付標準頁面寫的也是「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5][6] 所以:
- 在家療養、只跑門診 →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原則上是 NT$0,這段期間的收入只有雇主給付的半薪
- 住院 → 從住院的第 4 日起,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50% 請領
給付日數是用「住院日數」數的,不是用病假日數
住院要件還有一個很多人(包含不少試算工具)會漏掉的後半段:給付日數的起訖也是綁在住院期間上的。勞保局〈傷病給付試算〉頁面把兩種傷病分開寫得很清楚:[7]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自住院第 4 日起計算至出院當日止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至恢復工作前 1 日止
也就是說,出院後在家療養的期間不列入普通傷病給付的日數。舉例:住院 10 日、出院後在家療養 20 日,總共請了 30 日病假——
- 用病假日數數(錯):30 − 3 = 27 日
- 用住院日數數(對):10 − 3 = 7 日
差了將近 4 倍。所以本工具把「住院日數」獨立成一個輸入欄位:雇主的半薪用病假日數算,勞保給付用住院日數算,兩條線分開跑。
一個要說清楚的模型假設。 本工具把「住院期間」擺在本次病假期間的開頭(住院 → 出院後繼續請病假在家療養),半薪額度與勞保給付重疊的日數就是照這個假設對齊的。但第 33 條寫的是「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如果不能工作的日子比住院早開始(例如先在家躺了兩天才住院),等待期的 3 天會落在住院之前,重疊的日數就會差個 1〜2 天。這一點條文與勞保局的說明都沒有給更細的規則,本工具不替它補話,實際核付日數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
「最長 1 年」有前提:事故前的保險年資要滿 1 年
網路上(包含不少計算工具)常直接寫「普通傷病給付最長 1 年」,但這是把條文的但書吃掉了。《勞工保險條例》第 35 條的原文是:[3]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勞保局〈傷病給付〉寫的也一樣:「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 1 年者,增加給付 6 個月,前後合計共為 1 年」。[5] 換句話說:
| 傷病事故前的勞保年資 | 給付期間上限 |
|---|---|
| 已滿 1 年 | 6 個月 + 6 個月 = 前後合計 1 年 |
| 未滿 1 年 | 6 個月 |
社會新鮮人、剛換工作、或勞保加保未滿 1 年就住院的人,適用的是 6 個月這一格。如果照「最長 1 年」去估,長期住院時的預期金額會被算成最多 2 倍。
「6 個月」是幾天?本工具的處理方式
勞保局並沒有公告「6 個月」對應幾日,這是一次來源真的缺的一格。本工具的處理分成兩層:
第一層:不論年資,一律套用 365 日的日數上限。 6 個月一定比 1 年短,所以對「年資未滿 1 年」的人來說,365 日也是一個確定成立的上限——套用它不需要任何推測。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的計算式同樣是「普通傷病日數超過 365 就當作 365」,不問年資。[7]
第二層:另外併列「6 個月」相當的日數與金額區間。 條文本身沒寫日數,但期間怎麼換算,《民法》第 123 條有一般規定:[9]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依這條推算:
| 推算方式 | 6 個月 = |
|---|---|
| 第 2 項(非連續計算,每月 30 日) | 180 日 |
| 第 1 項(依曆計算,連續 6 個曆月) | 181〜184 日(最短 2〜7 月,最長 7〜12 月) |
所以本工具把 180〜184 日當成「6 個月」這個上限的解釋幅度。順帶一提,勞保局把「1 年」切在 365 日,也正好是第 123 條第 2 項的「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它的一半 182.5 日就落在這個區間裡面。
區間對應的金額只在它真的可能咬到時才會出現。 住院 10 日(給付 7 日)、住院 30 日(給付 27 日)這種一般情形,離 180 日還很遠,6 個月的上限根本不會發生作用,畫面上就不列出區間對應的金額,只會告訴您「本次不受這個上限影響」——180〜184 日這個日數本身,在年資未滿 1 年的說明文字裡一律都會寫出來。給付日數超過 180 日時才併列 180〜184 日與對應金額:落在 181〜184 日之間時,會不會被切要看勞保局怎麼認定「6 個月」;超過 184 日時,不管怎麼認定都超過了,實際核付很可能接近區間金額而不是 365 日的金額。
這樣處理的結果是:法律上比較不利的「年資未滿 1 年」,試算金額不會反而比「年資已滿 1 年」還高。實際核付日數請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
這也是普通傷病與職業災害最大的制度落差:職災傷病給付只要「不能工作」就能請領,不以住院為要件,給付率也是第 1 年 70%、第 2 年 50%,最長 2 年。若您這次的傷病是職業災害,請改用職災傷病給付試算,那個工具同時涵蓋職災與普通傷病兩種模式的給付比較。[5]
第 4 條有兩個軸:日數是一回事,工資是另一回事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裡出現了兩次「30 日」,但它們指的是完全不同的東西。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讀錯的地方。
軸 1:給假日數的上限(第 4 條第 1 項)
| 區分 | 日數上限 |
|---|---|
| 未住院者 |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
| 住院者 |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
| 未住院+住院合計 |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
第 2 項另有規定:癌症(含原位癌)的門診治療,以及懷孕期間的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1]
軸 2:工資(第 4 條第 3 項)
條文原文是: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請注意這一項的主語是「普通傷病假」,也就是第 1 項所定義的普通傷病假全體,並沒有限定在未住院的情形。換句話說:
- 住院 60 日的人,前 30 日一樣是半薪(不是因為住院就沒有半薪)
- 反過來說,住院期間也會消耗這 30 日的半薪額度,不是另外再給一個新額度
以月工資總額 NT$36,000(日工資 NT$1,200)住院 60 日為例,前 30 日的半薪水準是 1,200 × 50% × 30 = NT$18,000,後 30 日則落在條文沒有明文規定的範圍。[1]
雇主補足差額:多數試算工具沒有算的一項
第 4 條第 3 項後段的「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是把勞保給付當成雇主半薪義務的抵充來設計的。本工具採用的解讀是:
半薪額度內,勞工至少應拿到「工資半數」的水準
雇主應付 = 工資半數 − 已領到的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下限 0)
如果只寫「雇主付半薪」,那後段的「補足」就沒有著力點了;反過來如果只寫「勞保給付 50%」,那沒住院的人會被算成 0 元。兩個數字要放在同一個式子裡,結果才會對。
舉例來說,月工資總額 NT$60,000 的人(工資半數日額 NT$1,000),平均月投保薪資只有 NT$36,000(勞保日額 NT$600),差額 NT$400/日就是雇主要補上的部分。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另有較優的約定(例如半薪與勞保給付分別給付、不做抵充),依約定辦理——《勞基法》體系是最低標準,優於法令的約定當然有效。
全勤獎金:分母是固定的 30 日,不是您公司的應出勤日數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9 條之 1(民國 114 年/2025 年 12 月 9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9214 號令修正發布,自 115 年/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自 115 年 1 月起有兩項變動:[2]
- 一年內的普通傷病假在 10 日以內者,雇主不得以此為由對勞工做不利處分,且舉證責任在雇主(第 9 條之 1)
- 全勤獎金改為依請假日數按比例扣除,不再是一請假就全額不發(第 9 條第 2 項)
第 9 條第 2 項的條文是: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先確認一件事:有一種病假連「按比例扣除」都不行
第 9 條第 2 項的主語是「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所以要先看第 1 項:[2]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其中第 2 款講的正是「普通傷病假」: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沒有請產假而改請普通傷病假的人,雇主不得視為缺勤——這一款連按比例扣除都不能做,全勤獎金應全額發給。本工具因此在全勤獎金欄位下方提供一個勾選框;勾選後扣除額固定為 NT$0。
以下的比例計算,適用的是第 2 款以外的一般普通傷病假。
分母固定 30 日
「按比例」的分母,勞動部在〈病假與全勤獎金 相關問答Q&A〉的 Q1 裡給了明確的計算例:[8]
假設…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 33,000 元,其中 3,000 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一天…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除不得超過 100 元【3,000 元÷30 日】
也就是:
每日扣除上限 = 全勤獎金 ÷ 30 日
以小時計者 = 全勤獎金 ÷ 30 日 ÷ 8 小時
本次扣除上限 = 每日扣除上限 × 請假日數(且不超過全勤獎金本身)
分母是固定的 30 日,不是該月應出勤日數,也不是由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自行決定。這一點搞錯的方向對勞工不利:拿應出勤日數(例如 22 日)當分母,扣除額會被算高。以全勤獎金 NT$2,000、病假 5 日為例,用 30 日算是 NT$333,用 22 日算會變成 NT$455,多扣的部分已經超出法定比例。
還有幾件事要一起記住:
- 這個比例額是「上限」,不是「一定要扣的金額」。第 9 條第 2 項但書寫得很清楚: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不扣、或扣得更少)者,從其約定。
- 不能用團體協約往下修。同一份 Q&A 指出,團體協約「不得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有關全勤獎金發給之規定」;扣發金額超過按請假天數比例計算者,「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處罰」。[8]
- 整個月都請病假,全勤獎金也不會全部沒有。同一份 Q&A 的 Q6 寫得很直白:「縱勞工於某月所有的工作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雇主仍僅得按請病假日數扣發全勤奬金」。分母固定 30 日,所以請 22 個工作日就只能扣 22/30。[8]
- 病假給全薪也一樣只能按比例扣。Q9 說明第 9 條第 2 項但書的「優於法令之約定」,指的是「扣發全勤獎金的計算方式優於按比例計算」,不包括「用全薪換全勤獎金全數不發」。[8]
全勤獎金是「工資」,所以它也會影響半薪的 1 日工資
這一格是很多試算工具會漏掉的:全勤獎金不只是被扣的對象,它同時也是計算病假半薪的基礎。同一份 Q&A 的 Q8 先確認了性質:[8]
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屬於工資範疇。
Q10 接著把計算順序講清楚:[8]
在計算月薪制勞工請病假半薪的「1 日工資」,係以請假當月的「月工資總額」推算…以勞工出勤狀況發給的「全勤奬金」,屬於工資範疇,故應依每月實際發給的金額,計入「月工資總額」並據以計算「1 日工資」。
官方的完整算例(月工資總額 33,000 元、其中全勤獎金 3,000 元、請病假 1 日)是這樣走的:
| 步驟 | 算式 | 結果 |
|---|---|---|
| ① 全勤獎金按比例扣發 | 3,000 ÷ 30 × 1 | 扣 100 元,實際發給 2,900 元 |
| ② 當月月工資總額 | 30,000 + 2,900 | 32,900 元 |
| ③ 1 日工資 | 32,900 ÷ 30 | 1,097 元 |
| ④ 1 日工資之半數(病假扣發) | 32,900 ÷ 30 × 1/2 | 548 元 |
| ⑤ 當月薪資 | 32,900 − 548 | 32,352 元 |
所以順序是「先算全勤獎金的比例扣除 → 再算月工資總額 → 再推 1 日工資 → 才是半薪」。本工具就是照這個順序跑的,因此上方的「每月工資總額」欄位要填含全勤獎金的總額(官方例就填 33,000),全勤獎金欄位填的是它的內數(3,000)。
把全勤獎金排除在 1 日工資之外(例如只填底薪 30,000),半薪會被算成 500 元而不是 548 元——對勞工不利。反過來把總額和獎金相加(33,000 + 3,000)則會二重計算。這兩種錯法本工具都用官方算例的五個中間值寫成測試擋住了。
請半天、請幾小時怎麼算
《勞工請假規則》裡的病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至於能不能改用小時給假,同一份 Q&A 的 Q1 講得很清楚:[8]
《勞工請假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小時為計算病假的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實務上很多公司是以小時給假的,勞動部也直接給了換算方式:全勤獎金的每小時扣除額是【全勤獎金 ÷ 30 日 ÷ 8 小時】,採四班二輪(做 2 天休 2 天)的公司「以每日 8 小時乘以第 4 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時也用同一個算式。[8]
所以本工具的病假日數欄位可以直接填 0.5 這種小數,另外還有一個「以小時請的時數」欄位,會用 1 日=8 小時換算後加進去。以月工資總額 NT$36,000 為例,日工資 NT$1,200、時薪 NT$150,請 4 小時病假就是 0.5 日、雇主付半薪 NT$300。實際的給假單位仍請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為準。
最低工資的人請病假:半薪和全勤獎金不能分開算,有一個共同上限
前面兩節分別講了「半薪」和「全勤獎金的比例扣除」。但如果只把兩個數字各自算對再相加,對領最低工資的人會算出違法的結果——這是同一份 Q&A 的 Q5 專門處理的問題。[8]
Q5 問的是:公司把薪資結構改成「低底薪+高全勤獎金」,勞工請病假時是不是就能扣更多?答案是不行:
勞工的工資項目倘包括底薪+全勤奬金,當月請病假未足月工作,請病假當月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
勞動部給了兩個舉例,兩個的月工資總額都剛好是最低工資 NT$29,500、都請 1 天病假:
| 舉例 | 薪資結構 | 該月工資不得低於 | 扣發不得超過 |
|---|---|---|---|
| 一 | 底薪 14,500 + 全勤獎金 15,000 | 29,009 元【29,500 −(29,500÷30)×1/2】 | 491 元 |
| 二 | 底薪 26,500 + 全勤獎金 3,000 | 29,009 元(同上) | 491 元 |
重點是兩個結構的上限一模一樣。把底薪壓低、全勤獎金拉高,並不會讓請假時扣得比較多。
為什麼「分開算再相加」會超標
以舉例二(底薪 26,500 + 全勤獎金 3,000)自己算一次看看:
全勤獎金的比例扣除 = 3,000 ÷ 30 × 1 日 = 100 元
當月月工資總額 = 26,500 + 2,900 = 29,400 元
1 日工資 = 29,400 ÷ 30 = 980 元
病假半薪的扣發 = 980 × 1/2 × 1 日 = 490 元
兩者相加 = 590 元 ← 超過勞動部的 491 元
每一步單獨看都對,合計卻超過了勞動部明示的上限。半薪的扣發和全勤獎金的比例扣除不是可以各自加上去的兩筆,它們受同一個上限拘束。 本工具因此在算完兩者之後,再用 Q5 的下限壓一次:當月工資低於下限時,先把病假的半薪扣發往回減,不夠再減全勤獎金的扣除。
這個下限怎麼算
每日最低工資 = 每月最低工資 ÷ 30 (115 年:29,500 ÷ 30 = 983 元)
半薪日的未發上限 = 每日最低工資 ÷ 2 (983 ÷ 2 = 491 元)
當月工資下限 = 每月最低工資 − 未發上限 × 請假日數
超過 30 日半薪額度的日數沒有「折半發給」可言,未發額就以每日最低工資的全額計算。端數在兩個除法都往勞工有利的方向取(扣發上限變小),這樣才會跟勞動部的 491 元、29,009 元對得上。
要注意兩件事:
- 這個下限是絕對值,不是比例。 月工資總額 33,000 元的人,同樣請 1 天病假扣 648 元、當月工資 32,352 元,遠高於 29,009 元的下限,所以下限不會發生作用。下限真正會咬到的是月工資總額接近最低工資的人,而這正是本頁最需要照顧的讀者。
- 部分工時、當月未足月在職的人不適用這個算式。 勞動部是在「月薪制、當月請病假未足月工作」的脈絡下講的,本工具因此只在月工資總額達到最低工資時才套用。
- 病假超過 1 個月時,這個下限與「這個月的工資」都不會顯示。 「每月工資總額」是 1 個月的金額,病假 60 日、90 日的扣發本來就要按各月分別計算,硬把整段期間的扣發從 1 個月的工資裡減掉只會得到負數。Q5 的文字也是限定在「當月請病假未足月工作」。這種情形請看上方的「雇主應付病假工資」與「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的期間合計,當月的薪資單則以各月實際的請假日數為準。
五個試算範例
A. 未住院、月工資總額 NT$36,000、病假 5 日 → 雇主付 NT$3,000
- 日工資 = 月工資總額 36,000 ÷ 30 = NT$1,200,工資半數日額 = NT$600
- 5 日都在 30 日額度內 → 600 × 5 = NT$3,000
- 未住院 → 勞保給付 NT$0
- 合計 NT$3,000,同期間正常出勤工資 NT$6,000,所得替代率 50%
B. 住院 60 日(病假 60 日)、月工資總額 NT$36,000、平均月投保薪資 NT$36,000 → 合計 NT$36,000
- 勞保日額 = 36,000 ÷ 30 × 50% = NT$600,等於工資半數日額
- 勞保給付日數 = 住院 60 − 3(等待期)= 57 日 → 57 × 600 = NT$34,200
- 半薪額度 30 日中,前 3 日沒有勞保給付可抵充 → 雇主付 3 × 600 = NT$1,800
- 第 4~30 日的半薪已被勞保給付抵滿,補足差額為 NT$0
- 合計 NT$36,000(同期間正常出勤工資 NT$72,000,替代率 50%)
C. 住院 60 日(病假 60 日)、月工資總額 NT$60,000、平均月投保薪資 NT$36,000 → 雇主付 NT$13,800
- 工資半數日額 = NT$1,000,勞保日額 = NT$600
- 前 3 日:雇主付 3 × 1,000 = NT$3,000
- 第 4~30 日(27 日):雇主補足差額 27 ×(1,000 − 600)= NT$10,800
- 雇主應付合計 NT$13,800、勞保給付 NT$34,200,合計 NT$48,000
- 這一格就是很多試算工具會漏掉的部分:投保薪資低於實際月工資總額的人,補足差額往往不是小數目
D. 住院 10 日 + 出院後在家療養 20 日(病假 30 日)、月工資總額 NT$36,000、平均月投保薪資 NT$36,000
這一格示範「病假日數」與「住院日數」為什麼要分開填:
- 勞保給付日數 = 住院 10 − 3 = 7 日 → 7 × 600 = NT$4,200 (若誤用病假日數 30 − 3 = 27 日,會算成 NT$16,200,多出將近 4 倍)
- 半薪額度:病假 30 日全在 30 日額度內 → 半薪應有水準 600 × 30 = NT$18,000
- 其中只有第 4~10 日(7 日)有勞保給付可抵充,其餘 23 日由雇主直接支付
- 雇主應付 = NT$13,800,合計 NT$18,000(同期間正常出勤工資 NT$36,000)
E. 住院 10 日(病假 10 日)、月工資總額 NT$60,000、平均月投保薪資 NT$60,000 → 受投保上限影響
- 普通事故投保薪資上限 NT$45,800,超過部分不計 → 日投保薪資 = 45,800 ÷ 30 = NT$1,526.7(取到小數第 1 位,與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相同)→ 勞保日額 = 1,526.7 × 50% = NT$763.35
- 勞保給付 7 日(住院第 4~10 日)= NT$5,343
- 雇主:前 3 日 NT$3,000 + 後 7 日補足差額約 NT$1,657 = 約 NT$4,657
- 合計約 NT$10,000(同期間正常出勤工資 NT$20,000)
條文沒有寫清楚的五件事
做這個工具時,有五個問題在一次法源裡找不到明文,這裡如實標示,不替條文補話:
一、超過 30 日的部分,雇主還要不要付薪水? 第 4 條第 3 項只規定「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對超過的部分沒有給付義務的明文。實務上常以不給薪處理,但這不是條文直接導出的結論。本工具把超出的日數以 NT$0 呈現,並在畫面上另外標示,請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與勤務單位的說明為準。
二、病假可不可以用特休或事假抵充?順序怎麼排? 一次法源沒有規定抵充順序,也沒有規定勞工是否有選擇權。有些公司在工作規則裡有寫,有些則由勞資雙方個案協商。本工具不預設任何順序,只試算病假本身的工資與勞保給付。
三、年資未滿 1 年者的「6 個月」是幾日? 第 35 條與勞保局的說明都只寫「六個月」,沒有給日數換算(官方試算工具不問年資、一律以 365 日切)。本工具的做法是:先套用一定成立的 365 日上限,再依《民法》第 123 條把「6 個月」看成 180〜184 日的區間。年資未滿 1 年時,這個 180〜184 日的推算一律會寫在說明文字裡;區間對應的金額則只在給付日數超過 180 日、這個上限真的可能咬到時才列出來。這個區間是從期間計算的一般規定推導出來的,不是勞保局的公告值,實際核付日數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
四、超過 30 日半薪額度的日子,最低工資下限要怎麼算? Q5 的兩個舉例都是「請病假 1 日」,也就是落在 30 日半薪額度之內的情形,因為折半發給,未發的金額是「每日最低工資的半數」(491 元)。但如果這次的病假已經用完 30 日額度,超出的日子連折半發給都沒有明文,未發的金額到底要用「每日最低工資的全額」(983 元)還是別的算法,勞動部沒有講。本工具採用全額(下限會比較寬鬆、也就是允許扣得比較多),這是從「那些日子沒有半薪可言」推出來的,不是勞動部的明示。額度用完後還要長期請病假的人,請直接與勤務單位或勞工局確認。
五、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可不可以算進最低工資的下限裡? Q5 講的是「請病假當月工資」不得低於某個金額,而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是由勞工保險局撥付、性質上不是雇主給付的「工資」。那麼一個同時領到勞保給付的人,這個下限應該只看雇主發的工資,還是可以把勞保給付一起算進來?勞動部 Q&A、《最低工資法》、《勞工請假規則》都沒有寫。本工具採對勞工比較有利的一邊——不把勞保給付算進下限,也就是雇主發的工資本身就要達到下限。實際處理請與勤務單位或勞工局確認。
七個常見誤解
- 「請病假就能向勞保局領錢」不正確。普通傷病給付的條文要件是住院診療;沒有住院時,收入原則上只有雇主的半薪。[3]
- 「勞保給付=病假日數 − 3 日」不正確。普通傷病的給付日數是「自住院第 4 日起計算至出院當日止」,出院後在家療養的日子不算在內。用病假日數去乘,會把金額算得比實際核付高很多。[7]
- 「普通傷病給付最長 1 年」漏了但書。第 35 條原則是 6 個月,只有「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才增加 6 個月、前後合計 1 年。加保未滿 1 年就住院的人適用的是 6 個月。[3][5]
- 「住院就沒有半薪,只有勞保給付」也不正確。第 4 條第 3 項的主語是普通傷病假全體,住院期間一樣落在 30 日半薪額度內。[1]
- 「半薪額度和給假上限是同一個 30 日」是把兩個軸混在一起。給假上限的 30 日只針對未住院者(第 1 項第 1 款),工資的 30 日則針對普通傷病假全體(第 3 項)。[1]
- 「請病假全勤獎金就會全部沒了」在 115 年(2026)1 月之後已經改變。現行規定是《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2 項的按比例扣除,分母固定為 30 日,而且比例額是扣除的上限。[2][8]
- 安胎休養要分兩層看。懷孕期間的安胎休養在「請假日數」上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第 4 條第 2 項),但這是休假分類與日數上限的規定;能不能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仍然要回到第 33 條看有沒有實際住院診療。兩件事的答案可能不一樣。[1][3][4]
相關計算機
出處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普通傷病假的給假日數與工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9 條之 1(全勤獎金的扣發與病假不利處分之禁止)—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民國 114 年(2025)12 月 9 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92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第 9 條、第 12 條並增訂第 9 條之 1;依第 12 條第 2 項,修正條文自民國 115 年(2026)1 月 1 日施行
-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33 條・第 35 條・第 36 條(普通傷病給付) —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安胎休養之請假與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 —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傷病給付〉 www.bli.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傷病給付—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 www.bli.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傷病給付試算〉(普通傷病的給付日數起訖) www.bli.gov.tw
- 勞動部〈病假與全勤獎金 相關問答Q&A〉(Q1 按比例扣發的計算例、Q5 最低工資的扣發上限、Q6 全月未出勤、Q8 全勤獎金屬工資、Q10 含全勤獎金的半薪推算) www.mol.gov.tw
- 《民法》第 123 條(期間的計算: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勞動部〈歷年最低工資/基本工資調整〉(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發布、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每月最低工資 NT$29,500、每小時 NT$196) www.mol.gov.tw
免責事項
本試算僅為一般估算。 雇主應付的病假工資以薪資單、工作規則、團體協約與勞資約定為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傷病是否屬職業災害、安胎休養的假別歸類、超過 30 日部分的工資處理、特休與病假的抵充等,都可能因個案事實而有不同結論。遇到爭議時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24 小時、免付費)或勞動部 0800-085-151,亦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本工具不構成個別勞動法律建議。
更新紀錄
- 2026-08-06|初版公開。 依民國 115 年(2026)現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9 條・第 9 條之 1、《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5 條,以及勞動部〈病假與全勤獎金 相關問答Q&A〉(Q1・Q5・Q6・Q8・Q9・Q10)製作。每月最低工資 NT$29,500、普通事故投保薪資上限 NT$45,800 皆為 115 年的公告值。
—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8 月。當《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9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5 條修正,或普通事故投保薪資上限、每月最低工資調整時,本頁將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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