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與查核: 計算哈編輯部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試算 115年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要同時通過最低生活費、動產、不動產三類條件,缺一不可。選擇戶籍縣市並填入家庭應計算人口、每月實際收入、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的人數與財產,本工具會依民國115年(2026)各縣市公告值判定您落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都不符合,並直接指出是哪一項超標。收入會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把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以基本工資NT$29,500設算進家庭總收入(16-19歲與60-64歲70%、身心障礙者55%),避免高估自身資格。中低收入戶標準一律採用各縣市公告值:1.5倍是法定固定倍率,但同款後段還有「不得超過所得基準」的上限,臺北市即因此停在NT$29,635。
- 資料來源 政府公開資料(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 等)
- 最後查核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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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
輸入
試算明細
每人每月收入(家庭總收入 ÷ 應計算人口)
$15,000
家庭總收入的組成
實際收入 $60,000 + 法定設算 $0 = $60,000/月
目前沒有設算任何工作收入。如果家中有 16-64 歲、有工作能力卻未就業的人(專職家管、待業中等),請在左側填入人數——公所審核時會依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以基本工資設算,不填會高估您符合資格的可能性。
臺北市的 115 年(2026)度標準
- 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
- $20,744/人/月
- 中低收入戶 標準
- $29,635/人/月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告 府社助字第11431600601號(114-09-26)
低收入戶:三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 每人每月收入在最低生活費以下目前 $15,000/人/月|限額 NT$20,744/人/月
- 家庭動產未超過限額目前 $200,000|限額 每人 NT$150,000(4 人合計 NT$600,000)
- 家庭不動產未超過限額目前 $0|限額 每戶 NT$8,370,000
中低收入戶:三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 每人每月收入在中低收入戶標準以下目前 $15,000/人/月|限額 NT$29,635/人/月
- 家庭動產未超過限額目前 $200,000|限額 每人 NT$160,000(4 人合計 NT$640,000)
- 家庭不動產未超過限額目前 $0|限額 每戶 NT$9,920,000
- ・臺北市的中低收入戶標準 NT$29,635 換算後約為最低生活費的 1.43 倍,看起來不到法定的 1.5 倍。這不是臺北市自行調降倍率——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一點五倍」是法定固定值,但同款後段還要求「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臺北市的最低生活費 NT$20,744 恰為所得基準 NT$29,635 的 70%(第 4 條第 3 項的上限),因此 20,744 × 1.5 = 31,116 超過所得基準,被壓回 NT$29,635。
-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必須**同時**符合所得、動產、不動產三類條件,任何一項超標即不符合。本工具依此邏輯判定。
- ・「家庭總收入」不是實際入帳的錢,而是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定義的**計算值**。其中第 1 項第 1 款(二)明定「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無同法第 5-3 條所列 7 款情形(在學、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重病、照顧特定親屬、獨自扶養 6 歲以下子女、懷孕 6 個月以上至產後 2 個月、受監護宣告)的家人,就算實際沒有收入,也會以基本工資 NT$29,500 設算。16-19 歲與 60-64 歲依 70% 計(NT$20,650)、身心障礙者依 55% 計(NT$16,225)。專職家管、待業中的家人請務必填入「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的人數」,否則試算會低估每人每月收入而誤判為「符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或參加政府職業訓練期間者可不計算工作收入,這種情形請不要計入。
- ・「家庭應計算人口」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認定,範圍不只同住的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都算,即使沒有同住;被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也要計入。另有 9 款除外規定(如服役中、失蹤 6 個月以上等)。人數填錯會直接改變判定結果。
- ・中低收入戶的倍率「1.5 倍」是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的**法定固定值**,直轄市不能自行調降。但同款後段另有一道限制:「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最低生活費較高的臺北市會先撞到這道天花板,所以標準停在 NT$29,635(約 1.43 倍)而非 1.5 倍;其餘縣市都是 1.5 倍整。本工具一律採各縣市公告值,不以倍率動態推算。
- ・本表為民國 115 年(2026)年度標準。各機關通常於每年 9 月下旬公告次年度數值,翌年 1 月 1 日適用;許多縣市於 9 至 10 月集中受理次年度資格申請。
本試算為概算,僅呈現公告標準與您輸入值的對照結果,不等於正式的資格認定。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資格,一律由戶籍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審核核定為準。
快速答案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判定,是所得、動產、不動產三類條件同時成立,缺一不可。民國 115 年(2026)度的最低生活費,臺北市 NT$20,744 最高,福建省(金門、連江)NT$15,173 最低。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必須採各縣市公告值:法定倍率固定為 1.5 倍,但同一款後段還有「不得超過所得基準(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天花板,臺北市就是被這道天花板壓在 NT$29,635,所以不能用「最低生活費 × 1.5」自行換算。
| 適用區域 | 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 | 中低收入戶 標準 | 低收 動產限額 | 低收 不動產限額 |
|---|---|---|---|---|
| 臺北市 | NT$20,744 | NT$29,635 | 每人 150,000 | NT$8,370,000 |
| 新北市 | NT$17,750 | NT$26,625 | 每人每年 100,000 | NT$4,720,000 |
| 桃園市 | NT$17,186 | NT$25,779 | 每人每年 96,000 | NT$4,700,000 |
| 高雄市 | NT$16,970 | 本站未收錄 | 本站未收錄 | 本站未收錄 |
| 臺中市 | NT$16,431 | NT$24,647 | 每人 96,000 | NT$3,860,000 |
| 臺南市 | NT$15,515 | NT$23,273 | 每人 96,000 | NT$3,850,000 |
| 臺灣省各縣市 | NT$15,515 | NT$23,273 | 每人 96,000 | NT$3,850,000 |
| 福建省(金門、連江) | NT$15,173 | NT$22,760 | 每戶 400,000(4 口內) | NT$3,070,000 |
臺灣省適用範圍(14 個管轄):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以及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3 個省轄市。
為什麼基隆市也在裡面?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換句話說,只有 6 個直轄市自己公告,其餘縣(市)一律適用中央(衛生福利部)的公告。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都是臺灣省的省轄市而非直轄市,因此和 11 個縣一樣適用衛福部的臺灣省公告。
這個計算機算什麼
這支工具回答的是「我家算不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如果不算,是卡在哪一項」。
許多縣市在每年 9 至 10 月集中受理次年度的資格申請,因為衛福部與各直轄市通常在 9 月下旬公告次年度的標準、翌年 1 月 1 日適用。想在受理期一次備齊資料,八月正是先把自家數字對一遍的時候。
輸入五個欄位:
- 戶籍所在縣市 — 決定適用哪一組公告值。
- 家庭應計算人口數 — 這一格最容易填錯,詳見下一節。
- 家庭總收入(每月合計) — 應計算人口的實際工作收入、動產與不動產收益、其他收入合計。
- 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的人數 — 依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這些人即使沒有收入也會被以基本工資設算進家庭總收入。漏填是最容易高估自身資格的一項,詳見下一節。
- 動產與不動產合計 — 存款、投資、車輛屬動產;土地、房屋屬不動產。
輸出會分別跑「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兩層,各自列出三項條件的通過與否,並把未通過的項目單獨列出來。因為在實務上,知道「不符合」沒什麼用,知道「是不動產超了 30 萬」才能決定下一步。
法源與判定邏輯
依社會救助法:[1]
- 第 4 條(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該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動產、不動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一定金額。
- 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注意這一款有前後兩段:前段是 1.5 倍,後段還有一個「所得基準」的天花板。
- 第 4 條第 3 項:最低生活費的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 最低生活費本身,是以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當地區最近一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0% 訂定,再套上前述第 4 條第 3 項的上下限。
計算式很直觀:
家庭總收入 = 實際收入 +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的法定設算額
每人每月收入 = 家庭總收入(月) ÷ 家庭應計算人口數
低收入戶 = 每人每月收入 ≦ 最低生活費
且 動產 ≦ 低收動產限額
且 不動產 ≦ 低收不動產限額
中低收入戶 = 每人每月收入 ≦ 中低收入戶標準(公告值)
且 動產 ≦ 中低收動產限額
且 不動產 ≦ 中低收不動產限額
三個條件是 AND,不是 OR。只有收入低但名下有房,一樣不會過。
「1.5 倍」是法定固定值,臺北市卻不到 1.5 倍 — 為什麼
這是本頁最想講清楚的一個細節,也是很多線上懶人包(以及本站的舊版說明)會弄錯的地方。
先看條文原文。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是: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關鍵在於這一款有兩段。「一點五倍」是法律寫死的倍率,直轄市並沒有自行調降的裁量權;但後段還接了一句「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所得基準就是第 4 條第 3 項所定義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所以真正的算式是:
中低收入戶標準 = min(最低生活費 × 1.5, 所得基準)
對照 115 年度的實際公告值:
| 縣市/區域 | 最低生活費 | ×1.5 | 中低收入戶標準(公告值) | 是哪一段在限制 |
|---|---|---|---|---|
| 臺北市 | NT$20,744 | NT$31,116 | NT$29,635 | 後段的所得基準 |
| 新北市 | NT$17,750 | NT$26,625 | NT$26,625 | 前段 1.5 倍 |
| 桃園市 | NT$17,186 | NT$25,779 | NT$25,779 | 前段 1.5 倍 |
| 臺中市 | NT$16,431 | NT$24,647 | NT$24,647 | 前段 1.5 倍 |
| 臺南市/臺灣省 | NT$15,515 | NT$23,273 | NT$23,273 | 前段 1.5 倍 |
| 福建省 | NT$15,173 | NT$22,760 | NT$22,760 | 前段 1.5 倍 |
只有臺北市落在「後段」那一欄。原因是臺北市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全國最高,最低生活費本來會更高,但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最低生活費「不得超過所得基準的 70%」,於是被壓到 NT$20,744 —— 而 20,744 恰好就是 29,635 × 70%。既然最低生活費已經頂到天花板,再乘 1.5 倍(31,116)自然會超過所得基準 29,635,因此中低收入戶標準就停在 29,635。換算下來看起來像「1.43 倍」,但這是兩道法定上限交互作用的結果,不是臺北市自己把倍率調低。
實務上的意義:不要用「最低生活費 × 1.5」自行換算。在臺北市這樣會多算出 1,481 元,一戶四口的家庭足以讓人誤以為符合中低收入戶而白跑一趟公所。本工具因此逐縣市寫入公告值,程式裡不存在任何「× 1.5」的動態計算。
「家庭總收入」不是你實際領到的錢
這是第二個最容易誤判的地方,而且誤差的方向永遠是「讓你以為自己符合」。
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二)明定: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也就是說,「家庭總收入」是一個法定的計算值,不是實際入帳金額。家中有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有工作能力卻沒有就業的人(專職家管、待業中、備考中等),公所會直接以基本工資把收入「設算」進去。民國 115 年(2026)的基本工資是月薪 NT$29,500。
同條第 3 項還定了三段掛率:
| 對象 | 掛率 | 115 年設算金額(每月) |
|---|---|---|
| 20 歲以上未滿 60 歲 | 100% | NT$29,500 |
| 16 歲以上未滿 20 歲、60 歲以上未滿 65 歲 | 70% | NT$20,650 |
| 身心障礙者 | 55% | NT$16,225 |
影響有多大?以四口之家、實際月收入 NT$60,000 為例:
- 不設算:每人每月 NT$15,000
- 家中有 1 位專職家管(20-59 歲)→ 家庭總收入變成 NT$89,500,每人每月 NT$22,375
一口氣移動了 NT$7,375。在臺中市,前者落在低收入戶(NT$16,431 以下),後者已經跳到中低收入戶(NT$24,647 以下)。如果照實際收入填而漏了設算,試算會顯示「符合低收入戶」,送件卻會被駁回。
誰算「有工作能力」
依第 5-3 條,「有工作能力」指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不屬於下列 7 款情形者:
-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大、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除外)致不能工作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罹患嚴重傷病,須 3 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的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一戶以 1 人為限)
- 獨自扶養 6 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懷孕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 受監護宣告
另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參加政府主辦/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者,依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二)但書可不計算工作收入(但領到的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要併入其他收入)。這些情形請不要計入設算人數。
「家庭應計算人口」不等於同住的人
這一格填錯,結果就整個位移,是實務上最常出錯的地方。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應計算人口包含:[1]
- 申請人本人
- 配偶
- 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即使沒有同住也要計入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等)
- 前四款以外,被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
第 5 點特別容易漏。也就是說,即使沒住在一起、也不是近親,只要有人在報稅時把您列為扶養親屬,那位納稅義務人就要算進家庭人口,其收入與財產也會一併納入計算。
反過來,法條也有 9 款除外規定,例如:尚未設籍的外國籍配偶、離婚後無扶養事實的尊親屬或卑親屬、服兵役中、公費就學中、服刑中、失蹤 6 個月以上等。
因為人數同時決定「分母」(每人每月收入)與「每人制的動產限額總額」,多算或少算一位,兩邊都會動。不確定自己該算幾人時,請直接帶戶口名簿到戶籍地公所詢問,不要自行推估。
三個實際情境
A. 臺中市、4 口、月收入 50,000、動產 20 萬、不動產 100 萬
- 每人每月收入 = 50,000 ÷ 4 = NT$12,500 ≦ 16,431 ✓
- 動產 200,000 ≦ 96,000 × 4 = 384,000 ✓
- 不動產 1,000,000 ≦ 3,860,000 ✓
- 三項全過 → 符合低收入戶的試算條件
B. 同上,但繼承了一間價值 500 萬的房子
- 所得、動產仍過關
- 不動產 5,000,000 超過低收限額 3,860,000 ✕
- 改看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 5,790,000 → 過關
- 結果:落到中低收入戶,本工具會明確標出「卡在低收的不動產限額」
這是最典型的情形:收入很低,但名下有老家的房子。很多人因此以為自己完全不符合資格而放棄申請,其實中低收入戶那一層往往還在射程內。
C. 同一戶 3 口、月收入 55,000,在臺北市 vs 在臺南市
- 每人每月 = 55,000 ÷ 3 ≈ NT$18,333
- 臺北市最低生活費 20,744 → 符合低收入戶
- 臺南市最低生活費 15,515 → 不符低收,但在中低收 23,273 以下 → 中低收入戶
門檻高反而「比較容易」符合,因為判定是「收入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設籍地會直接改變結果,這是搬家或遷戶籍時值得一併納入的因素。
高雄市為什麼判定不完整
本工具對高雄市的部分欄位刻意不填數字。115 年度最低生活費 NT$16,970 已可確認,所以所得那一項照常判定;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專用的動產、不動產限額與中低收入戶標準,本站尚未取得公告全文,因此留白,整體顯示「部分條件無法判定」,並請您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在這類數字上填推估值的後果是雙向的:可能讓人誤以為不符合而放棄申請,也可能讓人白跑一趟公所。兩者都不能接受,所以寧可留白並說清楚原因。其餘 21 個縣市(含基隆市)的資料完整可用。
(本站舊版曾把基隆市列為「公告未取得」而完全不判定。經核對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2 項後確認:基隆市是臺灣省的省轄市而非直轄市,最低生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因此適用衛福部的臺灣省公告,已於本次更新改為正常判定。)
動產限額的算法各縣市不一樣
多數縣市(臺灣省與 6 直轄市)採「每人 N 元」制,限額會隨家庭人口數放大。例如臺北市低收入戶每人 150,000 元,5 口之家的動產限額就是 750,000 元。
但福建省(金門、連江)採「每戶」制:低收入戶每戶 NT$400,000(4 口以內),第 5 口起每人再加 NT$100,000。所以 6 口之家的限額是 400,000 + 2 × 100,000 = 600,000 元,明顯不同於每人制的算法。中低收入戶則是每戶 600,000 元,第 5 口起每人加 150,000 元。
不動產限額則一律是「每戶」,不隨人口數放大。本工具已依各縣市的制度分別處理這個差異。
取得資格之後,可以銜接什麼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不是單一筆補助,而是一張橫跨多個主管機關的通行證:
- 長照 2.0 的部分負擔:低收入戶自付 0%、中低收入戶 5%、一般戶 16%(照顧及專業服務)。金額差距可用〈長照 2.0 自負額試算〉確認。
- 就學貸款: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可申請本金緩繳最多 12 次,還款期間也可再展延。學費端的減免與助學金,請見〈私立大學學費補助試算〉。
- 健保保險費補助、學雜費減免、生活扶助、租金補貼等,依各縣市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這張資格證明的實際價值,通常遠高於單一筆現金給付,值得花時間把資料備齊。
相關計算機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4-1 條、第 5 條 law.moj.gov.tw
-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 115 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及財產限額〉(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9 月 22 日)dep.mohw.gov.tw
- 衛生福利部公告〈福建省 115 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及財產限額〉(同上頁面)dep.mohw.gov.tw
- 臺北市政府公告 府社助字第11431600601號(114-09-26)
- 新北市政府公告 新北府社助字第1141977117號(114-09-30)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15 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頁面上版日 115-04-16)
- 臺中市政府公告 府授社助字第11402767361號(114-09-22)
- 臺南市政府公告 府社助字第1141369544號(114-09-26)
- 高雄市政府公告 高市府社救助字第11437731521號(115 年度最低生活費)
免責事項
本試算為一般估算,僅呈現公告標準與您輸入值的對照結果,不等於正式的資格認定,也不構成個別的社政或法律諮詢。 家庭應計算人口的認定、收入與財產的採計方式(含工作收入的設算、各項除外與扣除規定)相當複雜,最終一律由戶籍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審核核定為準。高雄市的財產限額與中低收入戶標準,本站尚未取得公告全文,故不提供數值。
—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8 月。本次更新依社會救助法條文原文修正三處:(1)「1.5 倍」為法定固定值,臺北市未達 1.5 倍是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後段「所得基準」上限所致;(2) 家庭總收入須含第 5-1 條的工作收入設算,已新增輸入欄位;(3) 基隆市為臺灣省省轄市,適用衛福部臺灣省公告,已改為正常判定。衛生福利部與各直轄市通常於每年 9 月下旬公告次年度標準,翌年 1 月 1 日適用,本頁將於公告後同步更新。
常見問題
關於本計算機的算法、適用範圍與資料來源,使用者最常問的問題整理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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