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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更新日期:2026年5月7日最後檢核:2026/05/07

特留分應繼分計算 民法1138 1144

輸入遺產總額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的人數組合,立即依民法第 1138、1144、1223 條判定法定繼承順位、各人應繼分與特留分(直系血親 1/2、兄弟姊妹 1/3)。可用於遺囑前的規劃討論與遺產分配試算。本試算僅供參考,個案請洽律師。

計算機

輸入

NT$

計算結果

適用繼承順位

第 1 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

各繼承人分配

配偶1 人)
應繼分共 $4,000,000
每人應繼分
$4,000,000
每人特留分(× 1/2
$2,000,000
子女2 人)
應繼分共 $8,000,000
每人應繼分
$4,000,000
每人特留分(× 1/2
$2,000,000

本試算僅供遺囑規劃參考,實際分配涉及代位繼承、拋棄繼承、扣減請求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特種贈與歸扣等規定,個案請洽律師或公證人。

看看你屬於哪一種

幫想立遺囑、討論遺產分配、或瞭解自己法定繼承權的人,依民法第 1138、1144、1223 條試算:

  1. 法定繼承順位:配偶 + 4 階血親順位的優先判定。
  2. 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金額與比例。
  3. 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為應繼分的 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 1/3。

針對的場景:「遺產要平分給太太和 2 個小孩,每人是多少?」「想全部留給長子,其他子女能主張多少特留分?」「沒有子女只剩配偶和父母,怎麼分?」一般情況下,輸入家庭組合與遺產總額後,可立即看出每位繼承人的法定底線。

數字的來源與依據

繼承順位(民法第 1138 條)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無順位),與下列繼承人共同繼承:

第 1 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第 2 順位:父母
第 3 順位:兄弟姊妹
第 4 順位:祖父母

前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皆不繼承。例如有子女時,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皆無繼承權。

應繼分(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共同繼承對象配偶應繼分該順位應繼分
第 1 順位(子女)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第 2 順位(父母)1/21/2,於父母均分
第 3 順位(兄弟姊妹)1/21/2,於兄弟姊妹均分
第 4 順位(祖父母)2/31/3,於祖父母均分
無其他血親全部

特留分(民法第 1223 條)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 → 應繼分的 1/2
兄弟姊妹、祖父母         → 應繼分的 1/3

當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且該遺囑「侵害特留分」時,受侵害的繼承人得依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請求權[1]

結果該怎麼判讀

範例 A — 標準四口之家

家庭:配偶 + 2 名成年子女、遺產 NT$1,200 萬

  • 適用第 1 順位(子女)+ 配偶
  • 共 3 人均分,各 1/3 = NT$400 萬
  • 每人特留分 = 400 萬 × 1/2 = NT$200 萬
  • 若立遺囑全部留給配偶,2 名子女可各主張 NT$200 萬扣減

範例 B — 配偶 + 父母

家庭:配偶 + 父母 2 人、無子女、遺產 NT$1,200 萬

  • 適用第 2 順位(父母)+ 配偶
  • 配偶 1/2 = NT$600 萬、父母均分 1/2 = 各 NT$300 萬
  • 配偶特留分 = 600 萬 × 1/2 = NT$300 萬
  • 父母每人特留分 = 300 萬 × 1/2 = NT$150 萬

範例 C — 配偶 + 兄弟姊妹

家庭:配偶 + 兄姊 2 人、無子女、無父母、遺產 NT$1,200 萬

  • 適用第 3 順位(兄弟姊妹)+ 配偶
  • 配偶 1/2 = NT$600 萬、兄姊均分 1/2 = 各 NT$300 萬
  • 配偶特留分 = 600 萬 × 1/2 = NT$300 萬
  • 兄姊每人特留分 = 300 萬 × 1/3 = NT$100 萬(兄弟姊妹特留分為 1/3)

範例 D — 立遺囑全部留給長子

家庭:父親遺囑將 NT$1,200 萬全部留給長子、實際有 3 名子女、無配偶

  • 適用第 1 順位(子女),3 人均分:各 NT$400 萬
  • 每人特留分 = 400 萬 × 1/2 = NT$200 萬
  • 次子、三子可分別向長子主張 NT$200 萬扣減
  • 長子實際可保有 = 1,200 萬 − 200 萬 × 2 = NT$800 萬

常見的誤會

  • 配偶不分順位。配偶不在「第幾順位」,而是與「現存最高順位」共同繼承。常見誤解是「配偶屬第 1 順位」,正確說法是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 有子女時,父母不繼承。即使父母還健在,只要被繼承人有子女或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就被排除。常造成「公婆無權主張媳婦遺產」的誤解。
  •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比例」,不是固定值。應繼分隨繼承人組合變動,特留分必然隨之變動。
  • 遺囑可以「侵害」特留分,但繼承人可請求扣減。立遺囑時不會被法院主動駁回,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在「知悉繼承時起 2 年內」行使扣減請求權,建議遺囑前就留意特留分底線。
  • 代位繼承不在本試算範圍。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本試算簡化處理,僅以「子女人數」單層計算。
  • 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獨立於應繼分。法定財產制下配偶可先依民法第 1030-1 條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剩餘部分才是遺產。本試算不含此計算,請參考「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試算」。
  • 本試算不處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實務上常見子女拋棄繼承讓父母繼承、或限定繼承避債,這些情境需另外規劃。
  • 特殊情況請洽律師。如有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外國籍配偶、跨境財產、信託、保險受益人指定等情況,請洽律師。

延伸閱讀

下面這幾篇指南文章,把這個計算機背後的制度與決策邏輯講得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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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項

本試算僅供遺囑規劃與遺產分配討論的參考,實際適用涉及具體個案的民事法律判斷,不構成法律意見。下列情形特別建議洽律師、公證人:

  • 有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 配偶涉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 涉及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 跨境繼承(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一在國外)
  • 涉及信託、保險指定受益人
  • 遺囑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爭議
  • 已產生繼承糾紛

法律諮詢資源:

  • 法律扶助基金會 全國服務專線 412-8518
  • 各地律師公會法律諮詢
  • 各地公證人公會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出處

  1. 民法 第 1138 條(繼承順位)—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2. 民法 第 1144 條(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的應繼分)— 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民法 第 1223 條(特留分比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民法 第 1225 條(扣減請求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
  5. 民法 第 1140、1185 條(代位繼承、無人承認繼承)—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最後檢視:2026 年 5 月(民國 115 年)。當民法繼承編修正時,本頁將同步更新。

常見問題

關於本計算機的算法、適用範圍與資料來源,使用者最常問的問題整理在這裡。

發布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5月7日) · 更新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5月7日)

本計算結果為依公開資料推算的估計值,實際金額可能依個別情況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