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應繼分計算 民法1138 1144
輸入遺產總額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的人數組合,立即依民法第 1138、1144、1223 條判定法定繼承順位、各人應繼分與特留分(直系血親 1/2、兄弟姊妹 1/3)。可用於遺囑前的規劃討論與遺產分配試算。本試算僅供參考,個案請洽律師。
計算機
輸入
計算結果
適用繼承順位
第 1 順位
各繼承人分配
- 每人應繼分
- $4,000,000
- 每人特留分(× 1/2)
- $2,000,000
- 每人應繼分
- $4,000,000
- 每人特留分(× 1/2)
- $2,000,000
本試算僅供遺囑規劃參考,實際分配涉及代位繼承、拋棄繼承、扣減請求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特種贈與歸扣等規定,個案請洽律師或公證人。
看看你屬於哪一種
幫想立遺囑、討論遺產分配、或瞭解自己法定繼承權的人,依民法第 1138、1144、1223 條試算:
- 法定繼承順位:配偶 + 4 階血親順位的優先判定。
- 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金額與比例。
- 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為應繼分的 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 1/3。
針對的場景:「遺產要平分給太太和 2 個小孩,每人是多少?」「想全部留給長子,其他子女能主張多少特留分?」「沒有子女只剩配偶和父母,怎麼分?」一般情況下,輸入家庭組合與遺產總額後,可立即看出每位繼承人的法定底線。
數字的來源與依據
繼承順位(民法第 1138 條)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無順位),與下列繼承人共同繼承:
第 1 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第 2 順位:父母
第 3 順位:兄弟姊妹
第 4 順位:祖父母
前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皆不繼承。例如有子女時,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皆無繼承權。
應繼分(民法第 1144 條)
| 配偶共同繼承對象 | 配偶應繼分 | 該順位應繼分 |
|---|---|---|
| 第 1 順位(子女) | 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 同 |
| 第 2 順位(父母) | 1/2 | 1/2,於父母均分 |
| 第 3 順位(兄弟姊妹) | 1/2 | 1/2,於兄弟姊妹均分 |
| 第 4 順位(祖父母) | 2/3 | 1/3,於祖父母均分 |
| 無其他血親 | 全部 | — |
特留分(民法第 1223 條)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 → 應繼分的 1/2
兄弟姊妹、祖父母 → 應繼分的 1/3
當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且該遺囑「侵害特留分」時,受侵害的繼承人得依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請求權[1]。
結果該怎麼判讀
範例 A — 標準四口之家
家庭:配偶 + 2 名成年子女、遺產 NT$1,200 萬
- 適用第 1 順位(子女)+ 配偶
- 共 3 人均分,各 1/3 = NT$400 萬
- 每人特留分 = 400 萬 × 1/2 = NT$200 萬
- 若立遺囑全部留給配偶,2 名子女可各主張 NT$200 萬扣減
範例 B — 配偶 + 父母
家庭:配偶 + 父母 2 人、無子女、遺產 NT$1,200 萬
- 適用第 2 順位(父母)+ 配偶
- 配偶 1/2 = NT$600 萬、父母均分 1/2 = 各 NT$300 萬
- 配偶特留分 = 600 萬 × 1/2 = NT$300 萬
- 父母每人特留分 = 300 萬 × 1/2 = NT$150 萬
範例 C — 配偶 + 兄弟姊妹
家庭:配偶 + 兄姊 2 人、無子女、無父母、遺產 NT$1,200 萬
- 適用第 3 順位(兄弟姊妹)+ 配偶
- 配偶 1/2 = NT$600 萬、兄姊均分 1/2 = 各 NT$300 萬
- 配偶特留分 = 600 萬 × 1/2 = NT$300 萬
- 兄姊每人特留分 = 300 萬 × 1/3 = NT$100 萬(兄弟姊妹特留分為 1/3)
範例 D — 立遺囑全部留給長子
家庭:父親遺囑將 NT$1,200 萬全部留給長子、實際有 3 名子女、無配偶
- 適用第 1 順位(子女),3 人均分:各 NT$400 萬
- 每人特留分 = 400 萬 × 1/2 = NT$200 萬
- 次子、三子可分別向長子主張 NT$200 萬扣減
- 長子實際可保有 = 1,200 萬 − 200 萬 × 2 = NT$800 萬
常見的誤會
- 配偶不分順位。配偶不在「第幾順位」,而是與「現存最高順位」共同繼承。常見誤解是「配偶屬第 1 順位」,正確說法是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 有子女時,父母不繼承。即使父母還健在,只要被繼承人有子女或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就被排除。常造成「公婆無權主張媳婦遺產」的誤解。
-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比例」,不是固定值。應繼分隨繼承人組合變動,特留分必然隨之變動。
- 遺囑可以「侵害」特留分,但繼承人可請求扣減。立遺囑時不會被法院主動駁回,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在「知悉繼承時起 2 年內」行使扣減請求權,建議遺囑前就留意特留分底線。
- 代位繼承不在本試算範圍。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本試算簡化處理,僅以「子女人數」單層計算。
- 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獨立於應繼分。法定財產制下配偶可先依民法第 1030-1 條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剩餘部分才是遺產。本試算不含此計算,請參考「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試算」。
- 本試算不處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實務上常見子女拋棄繼承讓父母繼承、或限定繼承避債,這些情境需另外規劃。
- 特殊情況請洽律師。如有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外國籍配偶、跨境財產、信託、保險受益人指定等情況,請洽律師。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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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項
本試算僅供遺囑規劃與遺產分配討論的參考,實際適用涉及具體個案的民事法律判斷,不構成法律意見。下列情形特別建議洽律師、公證人:
- 有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 配偶涉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 涉及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 跨境繼承(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一在國外)
- 涉及信託、保險指定受益人
- 遺囑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爭議
- 已產生繼承糾紛
法律諮詢資源:
- 法律扶助基金會 全國服務專線 412-8518
- 各地律師公會法律諮詢
- 各地公證人公會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出處
- 民法 第 1138 條(繼承順位)—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民法 第 1144 條(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的應繼分)—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 第 1223 條(特留分比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 第 1225 條(扣減請求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 第 1140、1185 條(代位繼承、無人承認繼承)—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最後檢視:2026 年 5 月(民國 115 年)。當民法繼承編修正時,本頁將同步更新。
常見問題
關於本計算機的算法、適用範圍與資料來源,使用者最常問的問題整理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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