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試算 雇主2.11%差額
輸入當月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立即試算投保單位(雇主側)應繳的差額補充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與健保署 115 年(2026)公告費率 2.11%,自動處理一人公司、學校公務機關等情境差異。實際金額以健保署核定為準。
計算機
輸入
當月給付全體受僱者的薪資、獎金、津貼等合計。
依健保分級表加總;高薪員工受投保上限 NT$219,500 限制。
計算結果
當月差額補充保費
$4,220
年度推估(× 12)
$50,640
- 差額成因常見於:高薪員工已達投保上限 NT$219,500、年終或季獎金未列入投保、加班費等非經常性給付。
本試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繳金額以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為準。投保單位身分認定、差額計算範圍如有疑問,請洽健保署或會計師。
先看三個典型例子
幫雇主與一人公司負責人試算「投保單位補充保費」(雇主側差額補充保費):
- 當月差額補充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將「薪資總額 − 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按 115 年(2026)費率 2.11% 計收。
- 年度推估:以當月金額簡單 × 12 給出粗略年度負擔,方便預算編列。
- 雇主類型差異:一人公司、一般事業、學校公務機關的差異情境提示。
針對的場景:「我是新成立公司的人事,這個月補充保費要繳多少?」「一人公司負責人到底用不用繳?」「年終獎金月份差額會暴增多少?」一般情況下,差額金額視員工結構而定,從每月數百元到數萬元不等,實際以健保署核定為準。
計算邏輯說明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1] 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之金額,由投保單位負擔。」第 34 條進一步授權主管機關公告費率與計收方式。
當月差額 = max(0, 薪資總額 − 投保金額總額)
當月補充保費 = 當月差額 × 2.11%
費率 2.11% 自 110 年(2021)1 月 1 日起實施,沿用至 115 年(2026)公告調整為止[2]。與個人補充保費費率相同,但計收基礎完全不同:
| 項目 | 個人補充保費 |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
|---|---|---|
| 繳納人 | 受僱者 / 受給付人 | 投保單位(雇主) |
| 計收基礎 | 六類所得單筆 | 薪資總額 vs 投保金額總額差額 |
| 起扣 | 單筆 NT$20,000 | 無起扣,全額計收差額 |
| 上限 | 單筆 NT$10,000,000 | 無上限 |
| 扣繳方式 | 給付方源泉扣繳 | 投保單位自行申報、自行繳納 |
為什麼會有「差額」?
差額來自薪資結構與投保金額計算方式的差異[3],主要有四種情境:
- 高薪員工已達投保上限 NT$219,500:超過上限部分仍是薪資,但不再增加投保金額,自然產生差額。
- 年終、季獎金未列入投保金額:投保金額是依「平均月薪」核定的等級,獎金多在發放當月作為差額出現。
- 加班費等非經常性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為延長工時報酬,雖屬薪資但未必反映於月投保等級。
- 新進員工到職時點差:新進員工本月領半薪,但投保金額按全月計算,可能反向產生差額(罕見)。
試算範例
範例 A — 一般中小企業,月薪資 1,000,000、月投保 800,000
- 差額 = 1,000,000 − 800,000 = NT$200,000
- 補充保費 = 200,000 × 2.11% = NT$4,220
- 年度推估約 NT$50,640 上下
範例 B — 一人公司,月薪資 45,800 = 月投保 45,800
- 差額 = 0
- 補充保費 = NT$0
- 一人公司在薪資與投保金額一致時,原則上免徵
範例 C — 一人公司年終獎金月,月薪資 100,000(含獎金)、月投保 45,800
- 差額 = 54,200
- 補充保費 = 54,200 × 2.11% ≈ NT$1,144
- 一人公司在獎金月也會產生差額,需自行申報
範例 D — 學校・公務機關,月薪資 2,000,000、月投保 1,950,000
- 差額 = 50,000
- 補充保費 = 50,000 × 2.11% ≈ NT$1,055
- 公部門因加給多已納入投保金額,差額相對較低
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境
一人公司(僅有負責人 1 人、無其他受僱者)是最容易混淆的對象。健保署實務上的判斷重點:
- 薪資總額 = 投保金額總額:差額 0、免徵。最常見的情境。
- 薪資總額 > 投保金額總額:通常是負責人領取的非經常性給付(年終獎金、業績獎金、加班費)未即時調整投保金額。差額仍須按 2.11% 自行繳納。
- 負責人投保身分:若以工會、職業工會身分加保,而非以公司為投保單位,則公司端無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實務上,一人公司負責人若同時有股利、利息等所得,個人端可能仍有「個人補充保費」(六類所得 2.11%),與此處的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獨立計算。具體稅務 / 保費規劃建議洽會計師。
申報與繳納時程
- 計收期間:每月 1 日至月底
- 申報方式:透過健保署「投保單位網路服務」線上申報差額明細
- 繳納期限:原則上於次月底前繳納(具體期限依健保署當期公告)
- 逾期處理:依規定加徵滯納金(每逾 1 日加徵 0.1%,最高 15%)
實務上由 HR 或外部會計師於月結時一併計算,並與當月一般保險費(5.17%)分開申報。
容易出錯的地方
- 「補充保費」與「一般保險費」是不同的繳款。一般保險費 5.17%(雇主負擔比率視業別不同,約 60% 由雇主、30% 由本人、10% 由政府)按投保金額計收;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2.11% 只就差額計收,且全額由雇主負擔。
- 一人公司不是自動免徵。只有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一致時免徵;獎金月份仍可能出現差額。
- 沒有起扣下限與上限。個人補充保費有 NT$20,000 起扣與 NT$10,000,000 上限;投保單位補充保費差額多少就繳多少,無門檻。
- 差額不能用個人已扣的補充保費抵減。兩者課徵基礎不同,獨立計算、獨立繳納。
- 政府機關也適用。依健保法第 31 條第 2 項,學校、公教機構同屬投保單位,僅實務差額較低。
- 個別事業認定可能有特殊性。教育、醫療、工會等特殊投保單位,請依健保署當期函釋為準,必要時洽會計師。
延伸閱讀
下面這幾篇指南文章,把這個計算機背後的制度與決策邏輯講得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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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項
本試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繳金額以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為準。投保單位身分認定、薪資與投保金額的範圍界定、一人公司是否需自行申報差額補充保費等,皆有可能因法令修訂或健保署函釋而調整。如對個別公司情況、HR 申報流程有疑問,請洽:
-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服務專線 0800-030-598
- 各區業務組(臺北、北區、中區、南區、高屏、東區)
- 或諮詢具執照之會計師、社會保險規劃顧問
出處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3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law.moj.gov.tw)
-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費率沿革〉— nhi.gov.tw(自 110/1/1 起 2.11%,沿用至 115 年公告調整為止)
-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nhi.gov.tw
-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民國 114 年〈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大補帖〉北區業務組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最後檢視:2026 年 5 月(民國 115 年)。當主管機關公告新的費率或計收方式時,本頁將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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