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就醫健保核退試算 門急住院上限 2026
在國外、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分娩,回國後可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輸入門診次數、急診次數、住院日數與自墊金額,立即試算民國 115 年(2026)健保核退金額(依季公告之上限取較低值)並計算 6 個月申請截止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本工具自動提示剩餘申請日數,避免逾期失權。
計算機
輸入
民國 115 年(2026)Q1 核退上限:門診 NT$2,177/次、急診 NT$4,205/次、住院 NT$9,265/日。
計算結果
核退試算
可核退合計
$34,177
- 門診核退(上限 $2,177)
- $2,177
- 急診核退(上限 $4,205)
- $4,205
- 住院核退(上限 $27,795)
- $27,795
申請期限
截止日 2026-10-28(剩 174 天)
本試算僅供參考。核退上限每季更新,實際核退金額以健保署核定為準。「緊急傷病」認定以健保署判定為準,計畫性出國就醫不適用。
這個計算機能算什麼
針對在國外、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自墊醫療費用後返國申請健保核退的被保險人,輸入「門診次數、急診次數、住院日數、各項自墊金額、治療日期」六個欄位,立即得到三件事:
- 可核退金額:依健保署每季公告之上限與自墊金額取較低者
- 各項分項金額:門診、急診、住院分別計算
- 申請截止日:治療日 + 6 個月(180 日),自動計算剩餘天數
衛福部健保署官方頁面僅給出「核退上限表」,不提供整合試算工具,本計算機補上這個缺口。
計算公式的依據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被保險人在境外發生緊急傷病自墊費用後,可申請健保核退。[2]但核退並非「全額退」,而是「以國內醫學中心平均費用為上限」。[1]
設計目的:
- 保障被保險人緊急醫療權益
- 防止「赴日韓做美容、來台後申請核退」的逆選擇
- 維持健保財務平衡(不替境外實付水準買單)
因此「自墊金額 ≠ 核退金額」,多數情況下核退僅占自墊的 10-30%。
算式怎麼跑
各項上限(民國 115 年 / 2026 年 Q1 公告)
依衛福部健保署〈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表〉每季更新:[3]
| 項目 | 115 年 Q1 上限 |
|---|---|
| 門診(每次) | NT$2,177 |
| 急診(每次) | NT$4,205 |
| 住院(每日) | NT$9,265 |
注意:此值依季別微調,本試算機採民國 115 年 Q1 公告值。實際以申請當期健保署公告為準。
各項核退
門診核退 = min(門診自墊, 門診次數 × 門診上限)
急診核退 = min(急診自墊, 急診次數 × 急診上限)
住院核退 = min(住院自墊, 住院日數 × 住院上限)
合計核退 = 門診核退 + 急診核退 + 住院核退
申請期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第 2 項:[2]
申請截止日 = 治療日 + 180 日(6 個月)
逾期申請健保署不予受理。本試算機提供「治療日期」輸入後自動計算「申請截止日」與剩餘天數。
實例試算
A. 短期出差日本急診一次(NT$25,000)
- 急診 1 次、自墊 NT$25,000
- 急診上限:1 × 4,205 = NT$4,205
- 核退:min(25,000, 4,205) = NT$4,205
- 自墊與核退差額 NT$20,795 由旅遊平安險或被保險人自負
B. 美國旅遊住院 3 日 + 出院後門診 2 次(NT$120,000)
- 住院 3 日、自墊 NT$100,000
- 門診 2 次、自墊 NT$20,000
- 住院核退:min(100,000, 3×9,265) = NT$27,795
- 門診核退:min(20,000, 2×2,177) = NT$4,354
- 合計核退約 NT$32,149(自墊 NT$120,000 → 約 27%)
C. 自墊低於上限的門診(NT$1,500)
- 門診 1 次、自墊 NT$1,500
- 門診上限:1 × 2,177 = NT$2,177
- 核退:min(1,500, 2,177) = NT$1,500(全額核退)
- 自墊金額較低時可能全額核退,但仍可能扣除部分負擔(健保署核定)。
常見誤解
- 「緊急傷病」認定嚴格、不是「在國外生病就能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須為「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一般情況下計畫性赴日韓做美容、陸港澳療養不適用。實際以健保署核定為準。
- 核退上限每季更新、不是固定值。本試算機採民國 115 年(2026)Q1 公告值,實際申請當期可能微調。建議申請前查詢健保署最新公告。
- 6 個月期限自「治療當日」或「出院當日」起算。多次就醫以最後一次為準。逾期不受理,請及時備齊單據申請。
- 大陸地區自墊就醫亦適用核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6 條之 1,台灣居民於大陸地區緊急就醫亦可核退,限為配偶、直系血親或本人緊急傷病。
- 單據需中文翻譯本(除英文外)。日文、韓文、法文、阿拉伯文等診斷書需附中譯本(無需公證、但需翻譯人簽名)。實際所需文件以申請當期健保署規定為準。
- 核退金額不會超過國內就醫應支付金額。即使在國外自費 NT$100,000,國內同樣治療若僅需自付 NT$1,000,最終核退也不會超過 NT$1,000 的相對水準。本試算機顯示「核退上限」,最終核退以健保署核定為準。
延伸閱讀
下面這幾篇指南文章,把這個計算機背後的制度與決策邏輯講得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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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衛福部健保署〈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 nhi.gov.tw/ch/np-2742-1.html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 —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 衛福部健保署〈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表〉(每季公告)— nhi.gov.tw/ch/cp-13083-eb96e-2576-1.html
- 衛福部〈醫療法施行細則〉— mohw.gov.tw/cp-4636-51106-1.html
免責事項
本試算僅供參考。核退上限每季更新,實際核退金額、緊急傷病認定皆以健保署核定為準。建議出國前購買旅遊平安險,並詳閱保險條款。
—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5 月。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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