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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哈
稅務更新日期:2026年4月29日

撰寫與查核: 計算哈編輯部

台灣遺產稅試算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2026

被繼承人過世時,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 1030-1 條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中扣除可大幅降低遺產稅。本工具依民國 115 年(2026)遺贈稅法免稅額 1,333 萬、配偶扣除 553 萬與三級稅率(10/15/20%),同時試算「主張 vs 不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節稅差額,協助繼承人事前掌握申報方向。

  • 資料來源 政府公開資料(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 等)
  • 最後查核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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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

即時試算

輸入

被繼承人(往生者)財產
NT$

不動產公告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 + 銀行存款 + 股票市值 + 保險給付(要保人 = 被保險人之金額)等。

NT$

貸款餘額、未繳稅捐、信用卡未付款等。喪葬費已內建 138 萬扣除,請勿重複輸入。

NT$

被繼承人因繼承(如父母遺產)、他人贈與、慰撫金等取得之財產。依民法 1030-1 條不列入婚後剩餘財產。

生存配偶財產
NT$

婚後取得之全部財產,不含婚前已有之財產。婚前財產之婚後孳息(利息、租金)仍列入。

NT$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繼承人組成(用於扣除額)

子女、孫子女等。每人 56 萬。

最大 2。每人 138 萬。

再加 1 倍 56 萬估算。

加算 56 萬/人。

693 萬/人。

特殊不動產扣除
NT$

須符合 5 年繼續經營農業之管制,期間內變更使用將被追繳。

NT$

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者免稅。

試算明細

預估應納遺產稅

$864,000

適用級距:10%・課稅遺產淨額 $8,640,000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主張之節稅差額

不主張時稅額 $2,864,000 − 主張後稅額 $864,000 =$2,000,000

遺產總額
$50,000,000
一般債務
$0
免稅額(民國 115 年 / 2026)
$13,330,000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
$20,000,000
配偶扣除(553 萬)
$5,530,000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
$1,120,000
父母扣除
$0
70 歲以上扶養加算
$0
重度障害扶養加算
$0
喪葬費扣除(138 萬固定)
$1,380,000
農業用地扣除
$0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
$0
課稅遺產淨額
$8,640,000
主張差額分配時稅額
$864,000
不主張差額分配時稅額
$2,864,000
  • 本工具屬一般估算,並非個別稅務助言。實際應納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規劃請洽會計師。
資料來源:政府公開資料(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 等,詳見下方說明)計算哈編輯部 製作・查核

有配偶時,遺產稅能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省多少?

當被繼承人(往生者)有配偶時,台灣遺產稅的計算不僅止於套用免稅額與級距。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與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生存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夫妻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 1/2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再加上配偶扣除額 NT$5,530,000(民國 115 年 / 2026 公告值),雙重扣除可大幅壓低課稅遺產淨額。

本工具在民國 115 年(2026)課稅基準下回答四件事:

  1.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依民法第 1030-1 條公式自動計算被繼承人與生存配偶的婚後剩餘財產淨額,剔除繼承所得、無償取得、慰撫金等不列入之財產。
  2. 多項扣除合算:配偶扣除 553 萬、直系卑親屬 56 萬/人、父母 138 萬/人、70 歲以上扶養加算 56 萬/人、重度身心障礙扶養 693 萬/人、喪葬費 138 萬固定、農業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扣除。
  3. 三級累進稅額:依《遺贈稅法》第 13 條的 10%(≤ 5,621 萬)/15%(≤ 1 億 1,242 萬)/20%(> 1 億 1,242 萬)級距計算。
  4. 主張 vs 不主張比較:自動試算兩種情境下的稅額差,協助繼承人決定是否在申報書勾選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對象是配偶過世、需於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的繼承人,以及希望事前模擬不同財產配置與扣除組合下稅負的家庭。

民國 115 年(2026)遺產稅免稅額與三級稅率

依財政部公告民國 115 年度遺產稅課徵金額:

免稅額:NT$13,330,000(1,333 萬)

三級累進級距:
  課稅遺產淨額 ≤ 56,210,000          → 10%
  56,210,000 < 課稅遺產淨額 ≤ 112,420,000 → 15%
  課稅遺產淨額 > 112,420,000         → 20%

級距金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原則上每 4 年由財政部重新公告。本計算機採民國 115 年(2026)公告值試算,民國 116 年(2027)以後若有調整,將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 1/2 怎麼算出來

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含一方死亡),雙方婚後取得且非繼承所得、無償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被繼承人婚後剩餘財產淨額 = max(遺產總額 − 排除剩餘財產之金額 − 婚後債務, 0)
生存配偶婚後剩餘財產淨額 = max(配偶現有財產 − 配偶婚後債務, 0)

若 被繼承人婚後剩餘 > 配偶婚後剩餘,且生存配偶提出主張: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 = (被繼承人婚後剩餘 − 配偶婚後剩餘) ÷ 2
否則: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 = 0

「排除剩餘財產之金額」包含:(1) 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如配偶從父母繼承的房產);(2) 因無償取得之財產(他人贈與、保險給付中受益人非配偶部分);(3) 慰撫金。婚前已有之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但婚前財產於婚後產生之孳息(利息、租金、股息)則列入。

依《遺贈稅法》第 17-1 條,此差額分配金額自遺產總額扣除後再依稅率課稅。實務上需在遺產稅申報書勾選並檢附婚後財產差額計算表,未主動主張則國稅局不會代為計算。

配偶扣除 553 萬 vs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列主張可)

兩者可同時主張、不衝突:

  • 配偶扣除額 NT$5,530,000:依《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53 萬(民國 115 年公告值),不論配偶財產多寡均可適用。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依同法第 17-1 條與民法第 1030-1 條,再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 1/2 扣除。需配偶提出主張、檢附計算表。

實務上多採「先計算差額分配、再加計配偶扣除 553 萬」雙重扣除策略。本計算機已自動將兩者並列計算,無需個別操作。

各項扣除額一覽(民國 115 年 / 2026)

依《遺贈稅法》第 17 條公告值(部分連動 CPI):

項目金額條件
配偶扣除額NT$5,530,000遺有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NT$560,000 / 人子女、孫子女
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加算每年再加 56 萬至 20 歲足止
父母扣除NT$1,380,000 / 人父母健在(最大 2 人)
70 歲以上扶養親屬加算NT$560,000 / 人年齡達 70 歲
重度身心障礙扶養NT$6,930,000 / 人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喪葬費扣除NT$1,380,000(固定)不需檢附憑證
農業用地全額扣除5 年繼續經營農業(管制期)
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扣除都市計畫指定

注意:本計算機之未成年加算採「每位未成年再加 1 倍 56 萬」估算,精確值依「未滿 20 歲與 20 歲之年齡差」每年加 56 萬計算,請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配偶 + 子女、含父母、無子女等情境的遺產稅試算

範例 A:配偶 + 子 2,遺產 5,000 萬、配偶現有 1,000 萬,主張差額分配

  •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50,000,000 − 10,000,000) ÷ 2 = NT$20,000,000
  • 配偶扣除 553 萬 + 子 2 人扣除 112 萬 + 喪葬 138 萬 = NT$8,030,000
  • 課稅遺產淨額:50,000,000 − 13,330,000(免稅)− 8,030,000 − 20,000,000 = NT$8,640,000
  • 適用 10% 級距,應納遺產稅約 NT$864,000
  • 不主張時稅額約 NT$2,864,000,主張可省約 NT$2,000,000

範例 B:配偶 + 子 2 + 父母健在 2,遺產 8,000 萬、不主張差額分配

  • 配偶 553 萬 + 子 2 人 112 萬 + 父母 2 人 276 萬 + 喪葬 138 萬 = NT$10,790,000
  • 課稅遺產淨額:80,000,000 − 13,330,000 − 10,790,000 = NT$55,880,000
  • 適用 10% 級距,應納遺產稅約 NT$5,588,000

範例 C:配偶但無子,遺產 3,000 萬

  • 配偶 553 萬 + 喪葬 138 萬 = NT$6,910,000
  • 課稅遺產淨額:30,000,000 − 13,330,000 − 6,910,000 = NT$9,760,000
  • 適用 10% 級距,應納遺產稅約 NT$976,000

範例 D:主張 vs 不主張比較(配偶 + 子 1,遺產 6,000 萬、其中 2,000 萬為被繼承人婚前繼承所得)

  • 婚後剩餘財產 = 6,000 萬 − 2,000 萬(排除繼承所得)= 4,000 萬
  • 配偶現有財產 1,500 萬 → 差額分配扣除 = (4,000 − 1,500) ÷ 2 = NT$12,500,000
  • 配偶 553 萬 + 子 1 人 56 萬 + 喪葬 138 萬 = NT$7,470,000
  • 主張時:課稅淨額 = 60,000,000 − 13,330,000 − 7,470,000 − 12,500,000 = NT$26,700,000,稅額 NT$2,670,000
  • 不主張時:課稅淨額 = NT$39,200,000,稅額 NT$3,920,000
  • 主張可省 NT$1,250,000

差額分配、配偶扣除與保險給付的常見誤解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遺產分割」並非全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夫妻財產制清算」概念,依民法第 1030-1 條自被繼承人遺產中先取出生存配偶應得之份額;而遺產分割是依民法第 1144 條繼承人間(含配偶)分配遺產之程序。前者先行、後者其次,兩者性質不同但實務上會同時處理。
  • 「配偶扣除 553 萬與差額分配只能擇一」是常見錯誤。依《遺贈稅法》第 17、17-1 條,兩者並列適用、不衝突,需在申報書同時勾選並檢附文件。
  • 「對象是夫妻全部財產」需修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僅針對「婚後取得且非繼承所得、無償取得、慰撫金」之財產。婚前已有財產不列入;但婚前財產之婚後孳息(利息、租金、股息)則列入。
  • 「不主張也沒差」是錯的。本計算機顯示之「主張 vs 不主張」比較顯示,多數有配偶遺產案例可省下數十萬至數千萬不等。需在申報期限內(被繼承人死亡後 6 個月內)主動勾選並檢附計算表。
  • 「保險給付一定算遺產」並非絕對。依《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被繼承人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要保人 = 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仍計入。實務上請洽會計師確認保單結構。

申報期限與罰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逾期將依:

  • 第 44 條: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1 倍以下之罰鍰
  • 第 45 條: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1 倍至 3 倍罰鍰

實務建議: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整理財產清冊,洽會計師或國稅局服務電話 0800-000-321 確認文件與時程。

監修・免責

本工具屬一般估算,採民國 115 年(2026)財政部公告值試算,並非個別稅務助言。實際應納稅額會因下列因素而異:

  • 不動產評價時點(公告現值年度差異)
  • 信託、保險規劃之歸屬認定
  • 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繼承本國財產之申報義務
  • 農地 5 年管制期之追繳風險、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解除之補徵
  • 配偶間贈與、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特殊安排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依《遺贈稅法》第 15 條視為遺產之歸戶

具體規劃建議洽會計師或撥打 0800-000-321 國稅局免費電話確認。本網站運營者非執業會計師,亦未提供具個別法律拘束力之稅務助言。

延伸閱讀

下面這幾篇指南文章,把這個計算機背後的制度與決策邏輯講得更完整:

相關計算機

計算公式的依據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累進稅率)、第 17 條(扣除額)、第 17-1 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第 18 條(免稅額)、第 23 條(申報期限)—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2. 民法第 1030-1 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3. 財政部公告民國 115 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mof.gov.tw
  4.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章 簡介〉與〈遺產稅應納稅額之計算〉(etax.nat.gov.tw)
  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扣除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Q&A〉(ntbt.gov.tw
  6.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mof.gov.tw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4 月。下次檢視時點:財政部公告民國 116 年度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通常於民國 115 年 12 月公告)。

常見問題

關於本計算機的算法、適用範圍與資料來源,使用者最常問的問題整理在這裡。

發布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4月29日) · 更新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4月29日)

本計算結果為依公開資料推算的估計值,實際金額可能依個別情況而有差異。

本計算機提供的是依公開資料試算的概略結果,並非稅務建議。台灣稅制每年度可能調整,申報、繳稅或退稅前,請以財政部國稅局公告或合格記帳士、會計師的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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